新雪谷町信息公開條例指南

1998年9月25日第17號法令
2000年6月21日修訂的第35號法令
2004年12月17日修訂的第25號法令

目錄

前言

城鎮發展的基礎是以我們自己的城鎮居民為主體進行思考和行動。而且,為了讓我們自己思考和行動,關於城鎮的各種信息和我們關於城鎮發展的想法必須充分提供給我們並加以解釋。我認為這是民主的原則,也是居民自治的根源。
現在,隨著每個人的價值觀變得多元化,社會經濟形勢急劇變化,為了創造一個更好的地區,我們從歷史中學習,努力創造新的價值這是必需的。
我們致力於推動信息的披露和分享,以便各種社區開發活動向所有人開放,公平易懂,以生活為榮,分享當地社區的快樂。“我們我們將製定這個條例來創建新雪谷。

評論

為了澄清“社區發展的思想”,該鎮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序言。
該鎮擁有的信息主要是居民,其活動必須不斷向居民介紹,這些居民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主體。我們希望尋求“公平”的城市規劃,以便將來更有效地執行居民的自主權。

第一章總則(第一至四條)

目的

第1條本條例規定了關於要求披露城鎮所擁有的信息的程序和有關城鎮信息共享的其他信息的必要事項,從而確保了解個人的權利,澄清城鎮問責制旨在為促進公平和容易的城鎮發展做出貢獻。

評論

1“知情權”是指個人向城鎮提供信息的權利。
“知情權”有各種理論,如言論自由和憲法第二十一條的出版是其基礎的理論,但作為民主社會固有的基本人權之一的權利它是。通過在本條例中予以澄清,將更加明確地保證作為本町的個人權利。
2“問責制(ACCOUNTABLITY)”是指城鎮有義務向市民解釋其活動,與市民知道的權利相對應,並通過在該條例中明確說明城鎮我們將履行對市民的責任。第2條澄清了該術語的定義。
3“公平易懂的社區發展”意味著透明度是推進城鎮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它履行解決公共問題的使命,不存在任何利潤或任意判斷的餘地它意味著促進開放的城市發展。
4本條例的解釋和運作應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該鎮擁有的信息將作為一般規則予以公佈,並且應將保持私人信息保持在最低限度。
(2)為了保護個人的尊嚴為基本人權,最大限度地註意侵犯隱私。
(3)盡量讓市民容易理解和訪問。
(4)披露信息被拒絕時,公平和迅速的救濟得到保證。

定義

第二條在本條例中,以下各項所列術語的含義應分別在這些項目中規定。
(1)信息共享意味著城鎮居民擁有和使用城鎮管理信息。
(2)城鎮責任的責任解釋城鎮居民的各種活動是責任。
(3)執行機構市長,教育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固定資產評估審查委員會和國會。
(4)城鎮管理信息由執行機構的職員創建或由執行機構根據人類感知獲取的文檔,圖紙,電磁記錄(電子,磁性等)不能被識別(以下稱為“文件等”)以及由執行機構擁有的類似項目(以下稱為“文件等”)。
(5)披露信息前項中規定的信息中不屬於第6條和第7條的任何項目的信息,以及通常向公眾明確公開的信息。

評論

1號關係
“信息共享”是指在積極向居民提供必要的信息並共享相同的信息的同時,積極開展城市規劃諮詢等必要的活動。
2號關係
“城鎮問責制”描述了城鎮的現狀和未來願景,例如綜合計劃的內容,財政的預算和結算,城鎮問題,這些解決方案的各種活動,組織的狀況等等。要做。
3號關係
這個數字規定了該制度所適用的機構的範圍,執行機構應該是該鎮的所有行政機關。此外,理事會等附屬機構屬於各執行機構的管理層,因此屬於本系統的範圍。
4第4期關係
(1)“創造或獲得的義務”是指執行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其職責範圍內創造或獲得的,不僅起草文件,會議要點,備忘錄即使是在履行職責上作出的,也包括在內。
(2)“準備”是指起草人完成撰寫的時間點,如果是草稿文件,包括處於批准中的文件。
(3)“收購”是指在文件處理條例中提及的收據程序已經完成的時間點,而不是在發佈時間結束時。
(4)如果是“起草或獲得”,也包括機構授權事務的信息。
(5)“文件等”不僅指使用紙製成的一般圖紙,還包括圖紙,圖畫,照片,幻燈片,縮微膠卷,記錄帶,錄像帶,磁帶,磁盤(FD MO,MD等),記錄在諸如光盤等介質上的數據,而不管形式如何。
(6)“執行機構的管理”是指執行機構的官員擁有在其職責過程中編制的文件,或執行機構規定了行政規定(1965年第2號法規)和文件版本(昭和第40年法規第10號)等等。
5號關係
“披露信息”是指除城鎮行政信息之外的與非公開信息或非公開信息相對應的可疑信息的信息,並且是通常明顯公開的信息。
6其他
(1)在原有部門從事辦公室工作的城鎮人員的各種組織的文件是由工作人員履行其職責而創建的文件,只要由執行機構保存和保存,第三方的信息作為該系統中包含的信息。
(2)聽取會議本身不包含在信息披露的主題中。然而,記錄會議內容的會議記錄,錄音磁帶,錄像帶,軟盤等都受制於此系統。
(3)“城鎮行政信息”條款規定了適用本條例的信息範圍,是否公開該等信息應由第6條和第7條規定的非公開理由判斷它是否對應於它。

執行機構的責任

第三條執行機構在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將公開披露城鎮行政信息的權利予以尊重,尊重個人隱私權(不公開民間公私信息的權利)以下同樣適用)在保護個人個人信息所需的最大範圍內。

評論

1在本條中,為了達到信息公開制度的目的,城鎮所擁有的信息原則上要公開,要求信息公開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但城鎮擁有的信息包括個人隱私有些東西包括城鎮,但在披露信息的同時,我們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並且披露信息的權利在這個範圍內是有限的,這是不可避免的它規定。
2“保護個人隱私最大的考慮”是指在實施該系統時,不應該為了侵犯個人隱私而進行操作。
(6)“執行機構的管理”是指執行機構的官員擁有在其職責過程中編制的文件,或執行機構規定了行政規定(1965年第2號法規)和文件版本(昭和第40年法規第10號)等等。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公開披露城鎮行政信息的,不得以所得到的信息侵犯個人隱私,你必鬚根據你的目的正確使用它。

評論

(1)本條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的使用者在使用本系統時應遵守的義務。
2由於這一規定僅限於作為介紹性規定的效力,因此濫用要求披露實際信息或不當使用通過請求獲得的信息的權利不能直接破解是指導不公平做法的基礎。
3“根據目的適當使用”是指利用請求獲得的信息僅用於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尊重他人的不利條件。

投資

(1)如果事先知道申訴人和申訴人屬於民法典第90條規定的“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並且事先明確表示它不符合“合理使用”,則執行機構應遵守“憲法”第1 2條和民法典1基於禁止濫用該條款規定的權利,有時會因違反本條規定的義務而被拒絕開放。

第2章公佈城鎮管理信息

第一節尋求公開城鎮管理信息的權利

要求披露城市管理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執行機構發布城鎮行政信息。

評論

1“知情權”是基於民主和憲法國家主權固有的信息收集權思想的憲法條款的基本權利。根據居住地來區分這種權利是違反法律的平等的。另外,鎮的營業費不是以本町的稅收等為基礎,而是廣泛使用公共稅。此外,作為尋求國際和平的日本憲法規定的市鎮,居民的生命是建立在國際社會的基礎之上的。出於這些原因,促進城市發展的本町對生活感到自豪,其運營必須經得住任何監督和責任。綜合考慮所有這些,規定了“盡可能多”。
2“任何人”是指不論是否為日本公民的自然人,包括外國人。
3即使是未成年人,非政府人員,半非政府人員等,如果他/她可以準備信息披露請求,他/她就會判斷他/她處於他/她可以展示他/她的意圖的狀態以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館長,請求有效。

注意:策展人是附屬於準非日本製片人的人,並支持某些保護措施。我同意重要的法律行為,但我無權代表。

投資

1接受賬單時,有必要考慮以下幾點。
(1)索賠訴訟是否符合本條例的目的?
(2)由於索賠人的索賠數量很大,對索賠人以外的人提出的請求作出答复,是否對索賠人的索賠執行文書工作有問題。
(3)即使只有一項要求,大量開發票或需要大量勞動處理公共事務的請求,是否可能會產生其他行政障礙?
(4)是否包含第三方信息?
在上述情況下,事先與索賠人討論質疑很重要。
 

執行機構的公共義務

第六條執行機構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以下簡稱“公開請求”),應當將下列事項中列舉的任何信息記錄在與上述披露要求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中除非是這種情況,否則相關的城鎮信息必須公佈。
(1)關於公司和其他組織(不包括國家和地方公共實體和其他公共實體(以下簡稱“國家等”))或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以下簡稱“公司等”)的信息,不得以承認侵犯公司的競爭地位,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利益等合理理由或合理理由接受侵犯合法利益為條件披露,有合理理由承認這是必要和合理的信息。但是,如果不包括以下信息。
承認必須披露的信息以保護人的生命,健康,生命或財產
(A)為保護市民免遭公司非法或不公平的商業活動而被認為是必要的信息。
相當於U或I的信息,這些信息被認為有必要為了公眾利益而特別披露
(2)由個人任意提供的信息,條件是它不會被公開,並且被認為會顯著損害與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因為它未經個人同意而公佈
(3)通過發布可能干擾保護人類生命,健康,生命或財產,預防犯罪以及其他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信息
(4)出版可能導致嚴重妨礙公平或者鎮政的順利實施的下列信息
有關城鎮機構或組織之間的審議,考慮或調查的信息,以及通過發布對審議,審查或調查等造成重大障礙的信息。
由於該鎮的業務性質等原因,由於該鎮的業務或業務(以下簡稱“鎮企業”)進行公開的信息,在該鎮失去實施該項目等的目的,可能對該鎮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嚴重阻礙的信息等。
有關鎮和國家政府之間的詢問,考慮,諮詢,研究等的信息以及被認為會通過發布而導致合作關係嚴重障礙的信息
 

評論

(1)本條與第7條一起規定了非公開信息的披露標準作為披露信息的例外情況,為拒絕執行機構的請求及其請求披露信息的權利範圍奠定了基礎這些人。
2在第1項中,為了要求公開信息的權利,從原則上必須保證公司的商業活動自由等觀點出發,從信息中獲得關於公司等的信息即使有披露要求,它也會規定可以拒絕例外情況的信息。
3豁免是披露原則的例外情況,而“地方公共服務法”第34條規定的保密義務是公務員條款。他們兩者的目的和用途各不相同,但披露的信息未明確保密範圍並且不屬於適用的豁免條款,因此根據“地方公共服務法”可以認為,這項義務沒有被強加,並且在這個程度上,保密義務的範圍變得清晰了。請注意,根據“地方公共服務法”規定的保密義務並不涉及您在職責方面可以了解的所有秘密,但是“真實的秘密”。
(4)包含本條任何條款的信息的信息在執行機構提出披露請求時可能不會被執行機構披露,但這免除了信息披露義務這不僅僅是一項特權義務。
5號1號(關於公司等)的關係
(1)“公司”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如法人公司,有限公司等基金會公司,社會福利公司等基礎公司,學校公司,醫療公司,法人團體和法人公司等。但是,由於政府,地方政府,特殊地方政府,土地改良區,特殊公司和其他公共實體的活動具有公共性,其性質與前段所列舉的不同,因此適用本問題我沒有。
(2)“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組織規則和代表等組織實際條件的地區,社區協會,各種市民組織,PTA,商店委員會等在說了。
(三)“從事經營的個人”是指經營貨物銷售,畜牧業,醫療業,農業,林業等的個人。
(4)據說公益性公司在其存在目的上具有公共利益,但由於所有活動不限於公共利益目的,它們被歸類為普通公司。
(五)“合理理由承認違反競爭地位,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是指生產技術或者生產經營的技術訣竅,在信用方面造成不利的信息,披露為以公平披露競爭原則披露在內部信息中的信息將喪失,信息和社會榮譽和信任將喪失,組織的自主權將被削弱,組織將受到干擾,結社自由將受到侵害它指的是信息。
(6)是否屬於上述5中的信息需要認真判斷,不僅要根據信息的內容,還要根據公司的性質和規模,信息在商業活動中的定位等因素進行仔細判斷。一。在難以作出判斷的情況下,應提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如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向公司等提出。
(7)與上述5的信息不對應的信息如下。
1任何人根據法律和條例的規定可以瀏覽的任何信息
2為城鎮居民出版而創建或獲取的信息
3任何人都可以從PR為公司目的自願發布的材料中獲知的信息
4即使是屬於商業秘密的信息,也不能確定資料如統計資料所處理和處理的信息以及個別公司等的結果
5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做的許可,許可,通知等信息,文件中除秘密相關信息等信息
6資料中的補貼費用等信息,不包括秘密相關信息等信息
(8)對於“不得披露的條件下公司任意提供的信息”的處理,請參見下一期“不披露條件下個人自願提供”的信息處理示例。
(9)(a)“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身體,生命或財產而需要披露的信息”實際上是由於公司的商業活動等發生的,或者是在將來發生的意味著需要披露的信息用於預防,防止擴大或預防再次發生預期的傷害或損害。
(10)“非法或不公平的商業活動”是指違反本法規定的商業活動,或者根據社會規範不合理有效的商業活動,違反法律規定。
(11)B“為保護市民而披露的必要信息”是指由於公司的非法或不公平的商業活動而在未來實際發生或預計發生的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以防止,擴大或防止再次發生傷害或損害。
(12)“符合a或b的信息”是指當前時刻作為具體例子的關於生存環境和自然環境破壞的信息。

與公司信息相對應的信息

分類細分信息的示例性細節
關於生產,技術等的信息有關生產活動狀況的信息(1)關於生產項目,生產量,出貨量的信息
(2)關於所用原材料類型和數量的信息
(3)機器設備運行規模,結構,佈置,性能,性能等方面的信息
(4)澄清生產活動內容的其他信息
有關生產活動計劃和政策的信息(1)新產品的性能,規格,開發狀況,生產過程,開始生產時的信息
(2)新產品和其他生產項目的生產計劃/政策等信息
(3)原材料部門的計劃和運輸計劃等信息(4)新設施,新工廠的信息
(5)與新/更新等有關的機械設備等的數量,規模,性能等的信息。
(6)設施設施的時間,費用等信息
(7)員工安置計劃/培訓計劃,融資計劃等信息
(8)與生產活動有關的其他計劃,政策內容變得清晰的信息
有關技術知識的信息(1)機器設備型號,單位數量,規模,能力等信息
(2)機械設備使用技術信息
(3)關於生產工序的管理,產品的品質管理等的信息(4)關於設計者的創造性的想法/創造性等的信息顯示
(5)用於設計的係數,計算公式等的信息
(6)關於用於設計,使用技術等的機器類型的信息。
(7)與通信,信息處理等有關的技術知識的信息
(8)關於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其他信息。
銷售,銷售等信息銷售和銷售活動信息(1)關於銷售業績,合同記錄,合同細節等的信息
(2)關於商業夥伴,客戶等的名稱,交易內容,實際結果,交貨信息情況等信息。
(3)關於公司,分包商等之間的合作關係的信息
(4)成本,單位銷售價格等信息
(5)訂購路線,訂單價格等信息
(6)銷售方法有關業務知識等的其他信息。(7)有關其他銷售和經營活動的秘密的信息
 銷售信息,銷售活動計劃,政策等(1)銷售計劃,銷售額預測,眼睛漂移等信息。(2)訂單計劃,談判計劃/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3)事業的未來前景·管理方針等的信息
(4)擴大銷售面積,改建商店等的信息。
(5)營業所,辦公室,分支機構的新設,搬遷等信息
(6)關於新設/搬遷等的店鋪,營業所,行政機關等的大小,內容等的信息。
(7)資金的採購時間表·採購方法等的信息
(8)投資時間表,投資目標等信息
(9)其他有關銷售和銷售活動總場的秘密等
信息信用信息關於管理狀態,資產內容,債務內容的信息業務狀況評估,應收賬款金額,內容,借款金額,借款條件借款人,還款總額:還款情況,人力物力安全內容,待評估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
 會計信息會計信息如金錢支付
有關公司內部管理的信息,如會計和人事人事信息(1)關於僱員數量,姓名,安排,工作情況,就業計劃等信息
(二)員工工資,報酬等工作情況
僅關於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信息
被認為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信息

屬於公司等信息的“通知”中的信息

分類信息的示例性細節
需要保護人類生命,身體,健康和生命的信息有必要公開防止經營者經營活動造成的污染,植物毒性,食物中毒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消除目前發生的危害,防止擴大,防止再次發生等。信息被認為具有
保護市民免遭公司非法或不公平的商業活動所需的資料等為防止因經營者的非法或不公平的商業活動而造成的城鎮居民生活障礙,防止事先發生的障礙,防止擴散,防止擴張,防止再次發生等,披露信息被認為是必要的。
符合這些信息並被認為有必要根據公眾利益具體披露的信息

信息不屬於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信息等,並須披露

分類適用信息的例子描述的內容基於的法律
任何人根據法律法規等允許查看的信息。*僅由利害關係方等允許並受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數限制的信息不包括你擁有的東西。(1)記錄在註冊商等貿易業務登記簿上的信息目的,公司名稱,董事姓名和地址等,資金數額等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11款
(2)記錄在土地登記處,建築登記處的信息土地的位置/土地/面積,建築物的位置,類型,結構,建築面積,註冊權利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理由等。“房地產登記法”第21條
(3)著作權登記登記簿/出版權登記登記簿,記載在毗鄰權登記登記簿上的信息表演作品名稱/作品名稱等,作者/國籍等版權法第78,88,104條
(4)專利登記處記錄的信息等獨占許可的設定,存儲,轉讓等正常許可,例如專利權的設定和轉讓等。專利法第186條
(5)設計正本登記簿等記載的資料註冊設計等,設計權的設置/轉讓等。·專有許可證·正常許可證的設置,保存,轉讓等“設計法”第63條
(六)登記在實用新型登記冊上的信息註冊實用新型的名稱,內容,實用新型權利的設置/轉讓,專有許可證的正式許可等的設置/存儲/轉讓等。實用新型法第55條
(7)房地產估價師登記處記錄的信息姓名,商號,人員姓名,房地產估價師姓名,辦公室名稱/地址等“房地產估價法”第31條
(8)關於住宅建築合同商人名稱變薄,許可證的文件中記錄的信息姓名,公司名稱,人員姓名,辦公室名稱/地址等第十條房屋土地交易業務法
(9)建築師辦公室登記處記錄的信息第一辦公室和第二班的名字,辦公室名稱/地址,主任,建築師姓名等建築工程師法第23-8條
(10)記錄在旅行社登記冊上的信息商號名稱,旅遊行業品種,營業廳名稱,所在地等“旅行商業法”第21-2條
(11)一般建築工程許可申請書(附加文件)公司名稱,商號,營業部名稱和地址,資本金額,人員姓名等“建築業法”第13條
(12)工廠位置調查書記錄的信息工廠的佔地面積等·建築面積(不包括與經營者保密有關的事項)工廠所在地法第3條
(13)政治組織收支報告等記載的信息政治組織的收支總額·按項目的金額,捐贈者以及捐款者的名稱,名稱等“政治基金管制條例”第20條第20條
(14)建築計劃摘要中記錄的信息建築師的名字和名字,建築物的輪廓等建築標準法第93-2條
(15)發展登記冊中記錄的信息獲得開發許可的人的名字和全名,計劃建築物的概要等“城市規劃法”第47條
(16)其他人可以查看的信息
為發布而創建的信息(1)在公告,工廠名冊等前提下,由企業等自願提供的購物街名冊上記錄的信息。
(2)任何人為了PR等的目的可以從公司等自願發布的信息中獲知的信息(公司歷史,小冊子等中所描述的信息)
(3)與公司等有關出版的信息
沒有識別已經進行了統計處理的信息和特定的公司等工業統計的商業統計,匯總結果等
4號2號關係
(1)“不妨礙”是指在合同,綱要,調查等中“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不得公開”等。或由信息提供者提供,條件是在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之後不得披露信息。
(2)“個人任意提供的信息”是指不依據法律法規自願提供的信息。
(3)即使個人在沒有披露的情況下擅自提供信息,但並不明顯不公開,但通過披露獲得個人合作極為困難只要它是私人的。

提供的信息條件是不公開

分類細分文檔主題示例
在未披露的情況下,任意提供信息通過發布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關係,被認為極其難以信任的信息各種問卷調查問卷,各種獎勵候選人的推薦相關文件等

有關公共安全和訂單維護的信息

分類細分文檔主題示例
通過發布可能干擾保護人類生命,身體,財產等的信息有關特定個人等的行動時間表的信息,因此該人可能遭受犯罪或其他信息日本和海外客人的日程安排
諸如犯罪/違法行為,欺詐行為,舉報人,犯罪受害人,參照人等信息提供者可以被識別,並且因此可能會對這些人造成傷害的信息污染/違規建築等投訴舉報記錄中的信息提供者名稱等。
可能妨礙通過出版預防犯罪和打擊行政義務的信息可能會干擾預防犯罪的信息刑事調查查詢答复文件
建立保安外包文件
有毒有害物質儲存帳簿等
可能危害控制行政責任違規的信息監管實施計劃
通過其他公開披露可能妨礙公共安全的信息
5號3號關係(公共安全和訂單維護信息)
(1)“保護人的生命,健康,生命或財產”是指保護個人生命等免受犯罪危險或消除此類危險。
(2)“預防犯罪”是指預先防止犯罪行為,不論是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行為,例如可能引發犯罪的信息,如安全日記,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它可以是私人的。
(三)“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是指預防和製止犯罪,查處,保護社會生活所必需的法律法規不受損害,消除危險。
(4)“保護人們的生命,健康,生命或財產,防止犯罪或其他干擾公共安全和秩序維護的信息”可能如下。
1明確特定個人的行動時間表等,其結果是,該人可能遭受犯罪等的信息
(2)可以識別犯罪,違法行為,不當行為等信息提供者,舉報人,犯罪受害人,參考人等,並因此可能會對這些人造成傷害的信息
3可能干擾預防犯罪的信息
4.可能損害打擊行政責任違法行為目的的信息

6號4號關係(將向行政管理部門開放的信息)
(1)在信息公開系統發布該信息的情況下,關於難以確保城鎮行政的公平或順利執行的信息,請求者請求披露信息即使有可能拒絕發布。
(2)屬於本項條款的“信息”如下。
1審議,考慮,調查研究等信息
2範圍的解釋不應該從廣義上解釋,而應該從居民自治的角度綜合判斷。
(4)“鎮內機構”是指鎮內所有機構,機構(鎮長,教育委員會和其他行政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理事會,理事會等)。 )以及執行機構和其他機構的官員。
(五)“審議,審議或調查等信息”是指為直接用於鎮內審議,審查,調查研究,意見調整,諮詢等而創建或者獲取的信息, ,應包括與這些審議等有關的信息。
(6)“對審議,審查或調查等造成嚴重阻礙的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信息不完整,對市民的出版理解不准確或誤解
2信息不可能通過出版自由而坦率地交換意見
3由於出版不可能獲得充分的審議材料的信息
4其他通過公開進行審議,審查,調查等有顯著障礙的信息
(7)草案起草人被認為是起草人起草時的審議和審查文件,但當然這些文件不會對公眾公開,但如上文第6(6)這是判斷它是否相符的標準。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起草前的審查階段是一個實質性的審議和審查過程,從起草到審批都被認為是正式的,所以有必要一起考慮。

審議,考慮,調查研究等信息

分類細分文檔主題示例
信息通過公開進行審議,審查,調查等方面存在顯著障礙信息不完整,對市民的出版理解或誤解不准確在該機構內的考試信息中,與該項目對應的信息
不能自由地,坦率地通過出版來交換意見的信息會議記錄中該項目對應的信息以及理事會和內部機構會議的報告
信息使得未來通過發布獲得充分的審議材料成為不可能在為行政事業的規劃和審查所收集的資料或行政運作所需的協商,協調等資料中,與該項目相對應的信息
通過公開對審議,審查,調查等有顯著障礙的信息
7項目4(項目實施信息)的規定是城鎮企業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城鎮居民的利益而不為特定的人提供有關城鎮行政事業開放信息的利益從確保行政項目順利執行的角度看。
(1)“關於城鎮事務或業務的信息”一般是指執行機構持有的所有信息。
(2)“上述城鎮不可能失去實施項目等目的的信息,或對上述城鎮項目順利實施造成嚴重障礙的信息”如下。
(1)阻止通過發佈公正和適當執行管理工作的信息
(2)通過發布給予特定人不公平的利潤或不利條件的信息
3通過公佈,項目費用大幅增加,或執行時間明顯延誤,因此行政混亂的信息顯著混淆
4通過出版妨礙公害的實施等的公害執行的信息
5阻礙執行行政事業本身的信息以外的信息,或者使行政工作難以公開進行的信息
(3)“重大障礙”不能說明具體的標準,但在決定是否公開或不公開時容易落入(2)它不應該被認為是私人的。

項目實施信息

分類細分文件主題的例子
信息使得不可能失去通過發布來實施管理項目的目的 檢查,審計,執行等項目,實施前的測試問題·評分標準
通過其他公開披露可能導致行政項目實施失敗的信息
信息顯著阻礙了行政工作的公開發表,從而順利實施公開和公開地阻止公正和正確執行行政工作的信息投標預定價格,施工設計文件,損失賠償計算標準書
通過發布給予特定人員不公平的優勢或劣勢的信息房地產評估報告,暫定地點指定分類帳等
通過發布,項目成本顯著增加,或執行時間明顯延遲,管理層極其困惑的信息建議徵地計劃,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土地出讓合同
阻止公平執法的信息,例如通過披露而失去城鎮的行使關於案件的答復書·在準備準備文件時與律師會面的材料
通過披露其他信息,對順利實施管理工作有嚴重障礙的信息
8關於本町在與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作關係下創造或獲得的信息的項目4(c)(與國家關係的信息等)的規定與國家和其他地方政府建立了重要的合作關係從防止損害和確保鎮政府的行政事務順利實施的角度來決定。
(1)“國家等”與第1條(關於公司的信息等)的規定相同。
(2)“關於詢問,討論,諮詢和調查研究的信息”是指根據對方的意願,本著合作的態度,不論本公司在被動的情況下做出的詢問,考慮,協商或其他表達或獲得信息。
(3)“可能對合作關係造成嚴重阻礙的信息”是指以下項目。
1關於商業計劃,項目的實施和調整,需要關閉以確保與國家合作關係的項目等。
那些被要求不要從兩個國家等發布,或有私人安排的人
那些由三國等提供的需要保密的,以保證與國家的合作關係等
(四)有條件的,經國家等調查等在國家等未經國家等批准的調查等情況下不得公開公示等情況,直至在國內公佈等情況時。有一個明確的指示,說明它不會
(五)對於國家事務等,要求在鎮內進行協商等,也不公開國內事務等情況等
6.關於國家政府等的檢查等,國內未公佈的等
7必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發布
(4)“重大障礙”意味著決定是否隱私並不容易,理由是在決定是否披露時有可能屬於上述(3)。

關於與國家關係的信息等

分類細分文件主題的例子
對於由鎮進行的行政工作,通過談判,請求等方式準備或獲得的國家等的信息,要求不公開國家等,或私人安排業務計劃,項目實施和調整等。那些需要秘密來保證國家的合作關係等 
那些有要求不要從國家等進行披露的人,或那些有私人安排的人 
從國家等提供的信息中,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別是為了確保與國家的合作和關係等。 
對政府等實施的行政項目開放,即通過談判準備或獲得的國家等要求等等,甚至在國內等地都沒有公佈,直到國家等,明確表示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公開等。來自政府等的請求,委託等委託等。有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等條款內未經國家等批准公告,或者在國內公開宣布等什麼是明確表示 
對於國家的行政事務等等,在城鎮尋求協商等方面以及不公開國內事務等方面的信息。 
國家等相關檢查等事項,不在國內公開等。 
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公佈的事情 

不應披露的城鎮行政信息

第七條在有披露要求的情況下,如果有下列各項中列出的信息中的任何一項被記錄在與所述披露要求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中,執行機構應披露所述城鎮信息不要這樣做。
(1)關於個人姓名,思想,宗教,身體特徵,健康狀況,家庭組成,學歷,就業歷史,地址,附屬機構,財產,收入等信息(不包括開展業務的個人的業務信息)被認為是合法的信息,希望特定的個人被識別或可以被識別,通常不希望別人知道他人。但是,如果不包括以下信息。
A.任何人根據法律或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等”)被允許查看的信息
(A)為披露或獲取而準備的信息
(三)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公開披露必要的許可,許可證等信息
(D)公務員或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職務的姓名,身份和信息
(二)因法律法規規定明確規定為不能披露的信息,或者因解釋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而明確列明的信息

評論

1即使申請人要求披露來自申請人的信息,以保護個人的尊嚴為基本人權,第1項的規定也不能對違反個人隱私的信息作出回應例如。
(1)“與個人有關的信息”是指有關戶籍信息,學歷,職業,就業歷史,犯罪記錄,職業,能力,等級,身心信息等個人信息的信息:發病率:疾病,受傷,檢查,醫療等有關情況,收入信息,宗教信仰,信仰信息,家庭情況,居住條件等信息。
(2)即使是關於個人的信息,由於在前一條第1項中論及,個別經營者的業務信息也被排除在外。但是,此規定適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個人信息(家庭情況等)。
(3)“可以識別或識別哪些特定的個人”是指可以由信息中的特定個體識別或識別的信息。
(4)“一般認為希望別人不想被別人知道的信息”是侵犯所謂隱私的信息,但是侵犯隱私的信息是由於感覺的方式因人而異,所以沒有建立明確的標準。
(5)在公開要求的信息包括普通市民的個人信息的情況下,侵犯個人隱私的程度通常被廣泛地解釋,並且特定的個人被識別或識別所有信息獲取。
(6)一般情況下,如果說明了某個名稱等,就會識別出一個具體的個人,因此根據部分披露的原則,這些內容被刪除並公開。但是,即使名稱等被刪除,那些可能能夠將個人與其他部分區分開來的內容也會保密。
(7)最近,關於受到來自城鎮的便利的對手的名稱的信息,關於隱私侵害是否被侵害,例如判斷應該公開的判斷等,有被嚴格判斷的傾向。考慮信息披露的公眾利益程度,需要仔細判斷。
(8)如果要求公開的信息中包含鎮上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所進行的信息,則與此類官員有關的個人信息不應被解釋為侵犯隱私的信息,並且信息應公開,包括職稱和姓名。但是,與個人信息中的地址和其他職責無關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
(9)“任何人都可以查看”是指任何人都可以依法查看,但實際上不包括僅限於感興趣的人瀏覽。
(十)“出版物”只有在通過鎮的宣傳等主動向市鎮人民群眾傳播時才有表現,但是根據市民的意願提供信息作為執行行政事業或行政的責任還計劃進行這項計劃。
(十一)“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從保護市民生命,身體等不受傷害和確保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有積極理由予以披露的事情。

個人信息

分類細分文件主題的例子
有關戶籍信息 姓名,地址,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國籍,住所,關係,關係,收養,婚姻,離婚,認知,死亡,好奇,半非政府等信息。
關於職業的信息學術背景等信息學校名稱,入學/畢業年份,學業成績,退學/身體科學/懸掛等記錄,俱樂部活動等課外活動信息。
有關職業,工作經歷等信息諸如公司/組織名稱,職位,僱用地點,工作年限,僱傭/退休日期,績效晉升/晉升晉升職務評估,下降拆遷,職位變更,工作資格,解僱/暫停等信息
信息向其他背景開放獎勵歷史,犯罪,違規,指導歷史,康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的入境歷史等信息,團體加入歷史等信息。
打開個人的內部等關於身體的殘疾等精神障礙的存在/缺失/程度,是否存在身體殘疾,關於殘疾的部分/程度的信息等等。
有關疾病,受傷等的信息受傷/疾病的名稱,受傷或疾病的歷史,傷病原因的信息等
有關體檢,體檢等信息檢查關係信息,檢查名稱,有無檢查,受傷或疾病發現,護理記錄,培訓記錄,治療內容1方法(存在/不存在藥物,不同於住院和住院等)
有關心靈和身體的其他信息健康狀況,血型,體質,體力,外觀,運動能力等信息。
有關財產狀況和收入的信息 資產狀況(房地產類型和價格·動產,債權內容,債務等)。收入信息(工資收入金額·轉帳收入等金額等)
關於想法,信條等的信息 思想,信條,信仰,宗教,原則,主張,信息支持等。
個人生活信息等關於家庭情況的信息家庭關係,支持開放支持,共同生活/分開等信息。
有關住宅情況的信息關於不同住戶/出租房屋的信息,居住期限,居住平面圖,共同生活的人數
有關個人生活的其他信息各種諮詢的內容,投訴/要求的內容,愛好/喜好信息,交通關係等。

與個人信息“註釋”相對應的信息

分類細分信息的示例性細節
適用信息的例子描述的內容基於的法律
任何人根據法令規定可以查看的信息*只允許向利害關係方等提供且由法律和法令規定的任何人限制的信息不包括東西。關於公證(1)公司註冊處商業登記簿上記載的資料目的,核實,董事姓名等,地址,資金數額等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11款
(2)記錄在土地登記處,建築登記處的信息土地的位置/土地/面積,建築物的位置,類型,結構,建築面積,註冊權利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理由等。“房地產登記法”第21條
(3)著作權登記登記簿/出版權登記登記簿,記載在毗鄰權登記登記簿上的信息表演作品名稱/作品名稱等,作者/國籍等版權法第78,88,104條
(4)記錄在汽車登記文件中的信息車主姓名和地址,車名/表格,總公司所在地等“道路卡車車輛法”第22條
(5)任何其他人可以查看的信息
否則(1)活動費用支出報告中記錄的信息捐贈給立法者的人的姓名,地址,捐款金額等公職選舉法第192條
(2)建築計劃摘要中記錄的信息建築物業主的名稱和地址,建築物的輪廓等。建築標準法第93-2條
(3)發展登記冊中記錄的信息獲得開發許可的人的名字,計劃建築物的概要等“城市規劃法”第47條
(4)任何其他人可以查看的信息
為發布而創建或獲取的信息校長在出版前提下任意提供的信息(1)候選人提供的職業,政治見解等信息列入選舉公告
(2)對城鎮出版物的貢獻等
關於要公開的信息,校長同意的信息(1)那些同意委託人希望根據要求公佈的內容等
(2)同意校長將在志願者名單上公開的人等。
(3)那些同意校長會在各種圈子名單上公佈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個人自願發布的材料知道這些信息新聞報導,出版物等附屬組織等宣布個人佔領。
已公開宣布的信息,以後沒有理由不公佈商務委員會成員名單,獲獎者名單,理事會和理事會等委員會成員名單,發布後的人事變動
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執法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例的許可,許可,通知等創建或獲取的信息,這些信息被認為是公共利益需要發布的信息(1)發展活動許可信息中,被認為需要公開披露的信息
(2)建築確認信息中,被視為需要公開披露的信息
(3)除了保護其他居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以外,從保障公共安全等角度來看,有必要公開公眾利益的信息。
2在第2項中,法律和個別規例的條文優先於本條例中列明一般條文的條文,所以因法律,條例,條例及條例的開啟而無法披露的資料有一條規定。
(1)“法律等”是指法律,內閣令,部長條例,條例,並包括政府代表團在辦公室的通知。
(2)“因法律規定的解釋不能公開陳述或明確指出的事實”通常指以下內容。
1根據明確聲明的規定,禁止瀏覽或複制的信息
2禁止將信息用於其他目的
3有關哪些保密義務由特殊法律(例如地方稅法)施加的信息
4由於政府等的通知而禁止發布用於檢查或複制的信息,涉及授權管理機構的相關信息

被指示不會被主管部長披露的那些人等等。

分類細分文件主題的例子
有關處理機構下放事務的資料明確規定不應由主管部長公佈有關處理機構下放事務的資料明確規定不應由主管部長公佈 

法律無法披露的信息

分類相關法律和法規信息的示例性細節
描述的內容文件的具體例子
根據手稿的規定瀏覽等所禁止的信息發布程序第47條審判法庭訴訟信息 
版權條款第21條版權複印件(限制複印件) 
被禁止使用的信息統計法第15條為編制指定統計資料(普查,機構統計,工業統計,商業統計,住房統計,農業普查等)而收集的調查表指定的統計調查調查名冊,普查家庭名單,普查部門地圖等
個別法律法規對保密義務的信息地方税法第22条從事有關地方稅調查的事務的人,從事了解事務的人的秘密申報表,工資支付報告,稅務登記等
統計法第19-2條關於從事與指定統計數據有關的文書工作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的秘密,統計調查員或在執行職責方面有這些職位的人的秘密指定的統計問卷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第104條從事體檢工作的員工,知道其執行情況的其他工人的身心缺陷其他機密健康檢查個人卡,醫療證明等
消防法第4條,第34條知道消防人員何時進入相關地點並檢查或詢問問題的利益相關方的秘密 
居民基本總帳第35條從事與居民基本總賬有關的事務的人的秘密或曾經了解事情的秘密 
其他目的法律和法規的目的根據目的認為不可發布的信息最高法院1952年12月19日第二次小法院裁決稅務機關編制的業務收入標準稅率表和企業效率分類信息 

部分披露城市管理信息

第八條執行機構應當能夠在涉及公開披露要求的城鎮行政信息中記錄以下信息的情況下,發現不會受到損害的,除該部分外,應當公佈有關的城鎮信息。
(1)屬於第6條的任何條款並且由於該事實而未披露的信息
(2)屬於前條款的任何項目的信息

評論

(1)在本條中,如果在要求的信息中混合了可以披露的部分和不能披露的部分,通過部分刪除不能披露的部分,盡可能地回應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
2通常,在文件中,可以公開的部分和不能公開的部分混合的情況很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整個文件由於不能公開的部分混合而無法打開整個文件,則信息公開的範圍是有限的,並且有可能無法實現信息公開的目的,不包括變成剩餘部分的部分。
3“輕鬆分離”是指在不花費大量成本和時間的情況下進行分離,或者沒有物理難度。
4“當公開聲明不被分離損害時”是指根據公開信息的目的,根據分離對應於申請例外的信息的其餘信息來判斷講師想知道的信息它意味著可以完全知道的事物。
5當在同一頁面上描述不公開的部分和要發布的部分時,要么複製包含未公開部分的部分,要么將其全部複製並私有確保用魔術等刪除部分,並複制它發布。

處理城鎮行政信息存在的信息

第九條執行機構只有在確認某個人的生命,身體或者榮譽受到侵害時,才會回答關於披露請求的城鎮行政信息是否存在,執行機構它不能說明存在的存在。

評論

(1)拒絕披露請求時,明確是否存在與披露要求有關的文件並說明理由是一個原則。但是,就信息而言,只有通過明確是否存在與披露請求有關的信息,才能保護提供信息所保護的信息,而存在本身的存在或不存在您可以拒絕該請求。
例如,有關特定個人的病史的信息,可能對居民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特定商品的信息會引起暫時的焦慮等。
2這一規定主要考慮與該國其他國家的關係,犯罪信息等。它被認為是該鎮的一個小案件,但是鑑於信息化的進展和權力下放的趨勢而規定。

第二節請求公佈鎮政府信息的程序

披露要求的方法

第十條有意請求公開城鎮行政信息的,應當向執行機關提出下列事項的請求。
(1)姓名和地址(公司和其他組織的名稱,辦公地點或營業所地址以及代表姓名)
(2)確定公開請求的城鎮行政信息所需的事項
(3)除上述兩項內容外,執行機構規定的事項

評論

1發票應直接提交總務處或總務科並提供相關信息或郵寄。
(2)在與披露要求有關的信息是“披露信息(明確表示不符合第6條和第7條規定的信息)”的情況下,省略了發票的創建和必要項目請求行動應通過將其寫入註冊簿來完成。
3由於假設發票信息不足,因此在接受請求時,需要對請求者進行充分的調整。此外,如果申請人不能識別信息,他/她應該聽取申請人請求的意圖,並在指定該信息方面進行最大限度的合作(見第41條)。
4接受索賠的官員應向原告解釋,如果書面發票不足,應糾正不足部分,並說明原因不充分你不能拒絕接待(見“行政程序條例”)。
5如果處理程序需要大量的信息請求,並且需要大量的天數,請向請求者說明處理程序等等,並請求改變為分區請求或提取請求你可以做。
6“執行機構除前兩項所列事項以外的事項”是指披露方式(查看/查看類別,發送副本,發送副本),索賠分類,如何联系請求人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
7發票應使用條例執行條例規定的格式。

投資

(窗口)
(1)接受索賠的每個執行機構的共同窗口是總務處。但是,如果市民向原始部門提交關於屬於原始部門的信息的直接請求信息的請求,則原始部門接受該請求。
(接待員文員)
2文員受理事務應在總務科或原科室進行如下。
(1)為了識別與公開披露要求有關的信息,需要進行充分的面談。在這種情況下,檢查原始部門以查看請求是否是特定的可能信息。
(2)如果與請求相關的信息可以由信息公開系統以外的系統(法律法規等)提供,則解釋為基於其他系統進行,並且不接受信息公開系統的請求行為。
(3)如果要求的信息是披露的信息,請將其寫入分類賬並及時披露。
(4)在開具發票的情況下,請說明描述,檢查是否有遺漏,錯誤,內容不確定等點。如果提交的書面發票不足,請求向人解釋糾正不足的部分。
(5)如果申請表已到位,請接受發票並在發票上蓋上收據蓋章。
(6)對於那些希望提交發票的人,根據缺陷的內容,不接受對修改邀請的一切反應的人,不能識別文件和不能發布的情況解釋效果。
(檢查項目)
3發票上要檢查的項目如下。
(1)確認郵政編碼,地址,全名和電話號碼是否因計費和其他通信決定的通知而準確記錄
(2)確認是否指定了披露方法
(3)確認請求上的信息是否體現在可識別的範圍內
(請求者的解釋性項目)
4對申請人的解釋如下。
(1)在15日內通知公共和私人決定的通知。為延長這段時間,請單獨寄出通知。
(2)發布日期,地點在披露決定的通知中顯示。另外,對於希望發送副本並發送副本的人員,請註明費用和匯款方式。
(3)如果在30天后沒有通知,則認為存在不公開決定並可以提出上訴。
(辦公室內處理)
5為了全面管理有關信息公開的信息,以便在整個城鎮掌握信息,總務科收到的請求在每台實施機器開放時收到收據編號後,將其副本發送給原來的部門。原始部門收到的請求將原件發送到總務部分,並執行相同的處理。
(郵寄請求)
6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的要求如下。
(1)可以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請求。
(2)通過電話,只有因身體障礙等原因無法準備文件的人才會通過書面申請表回答電話的人接受。
(3)郵件,傳真,電話帳單將在總務科和本節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與發票說明不充分有關的確認事項應通過文件,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並應採用減輕申請人負擔的方法進行。
(4)發票說明不充分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無法聯繫,請在發票到達執行機構後立即接受發票,並在披露/不披露決定的同時進行修改問。

關於披露要求的決定

第十一條根據前條規定提出請求的,執行機構應當自作出披露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發布與披露請求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必須完成。
(二)有正當理由不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執行機構可以在十五日內延長該款規定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機構應及時書面通知公開披露請求人(以下稱“請求人”)書面延長合理期限和延期的理由。
(3)執行機構作出第(1)款所述的決定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請求方該決定的內容。
(四)前款所稱情況下,執行機構作出不披露全部或部分與披露要求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的決定的,執行機構將在同一款規定的文件中附上理由,我們必須向該人解釋。
(5)在前項規定的決定的理由是暫時的時候,可以預先指定市鎮信息或者不公開的部分的時候,執行機關應該通知那個事實和時間它應附在第3款的文件之後並一起向請求者解釋。
(6)如果執行機構未決定是否在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在延長期限之後的期限內按照第2款的規定延期) ,請求方可以被視為有決定不發布。

評論

6如果請求信息無法披露,應盡可能具體寫明拒絕理由。另外,我們解釋為什麼它不能被詳細披露,並試圖盡可能地理解。
7如果第5段中無法披露的原因是“暫時的”,並且可以明確指出將來可能披露的時間(約3年),則應明確說明到期日並通知事實。
8“考慮到已作出決定”是指在信息披露請求之日起15天內披露信息(如果延期,延期之後的截止日期)這意味著如果你沒有通知你,你可以在非公開決定的前提下採取下一步行動,比如通過假設申訴人做出了私人決定而提出上訴。

投資

(在原部門的文書工作)
原部門的行政管理程序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複印總務科發送的發票,確認發票的內容,並檢索請求信息。如果文件交給文件管理監督部門,則通過預定程序借出。
(2)在與請求有關的信息中,檢查是否屬於適用的豁免項目,如果有屬於信息披露部門的事項和其他責任,我們與部門討論接受或拒絕。
(3)根據草案確定信息公開的批准/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原有部門將起草一份草案,總務部門將進行諮詢。
(4)延長(3)項的決定同樣適用,
(5)批准後的原稿應送至總務科,總務科應將原副本送至原部門。
(6)上述(1)〜(5)是鎮長的部門負責人的例子,各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人按照執行機關的形式合理地進行。
(7)不同執行機構的運輸應按照第14條處理。

(通知索賠人)
2通知申訴人的通知由總務科根據原部門的報告(上述1(5))進行。
(三)涉及披露請求的城鎮行政信息中包含第三方信息的,依第十五條處理。

決定不透露信息的存在

第十二條執行機構未按照第九條的規定說明信息的存在的,應當自披露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二)執行機構作出前款決定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請求人書面決定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原因應附在文件上,並一併向請求者說明。
3前條第2款和第6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第1款的決定。

評論

1這是一個“不公開決定”的程序,它不明確信息的存在,僅通過回答信息的存在不存在就打破了第6條和第7條的私人事件如圖所示。
(二)本決定行為超過十五日的,比照適用第十一條的規定。

在沒有披露要求的城鎮管理信息的情況下的手續

第十三條沒有關於披露要求的城鎮管理信息的,執行機構應當自披露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採取下列各項措施中的任何一項。
(1)以不存在城鎮信息為理由,決定不發布。
(2)作出關於新公開請求的新的文件等有關新公開請求的新文件等的決定,並且該文件等被公開給請求者。
(二)執行機構作出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決定時,應當及時通知該事實,同一事項規定的披露時間和條例規定的其他事項。
3第11條第2至6款(不包括第5款)的規定涉及第1款第1項的決定,第1條第2款第2項第2款和第6款關於問題決定的事項。
(4)執行機構新建或取得有關文件等。根據第1款第2項的決定,執行機構應及時通知鎮政府的申請人書面通知其他條例規定的披露信息的事項。

評論

1當信息不存在時
(1)第一關係
對於不可能或不可能準備和獲得與公開披露要求有關的信息的項目,或者沒有合理理由重新創建或獲取信息,聲稱“由於缺席而不披露” “應該製造。在這種情況下,做一個不公開的決定,說明主體信息不存在作為不披露的原因,寫在決定通知中,並說明不存在的原因。
(2)2號關係
對於可以創建和獲取信息披露請求的信息並被認為有助於城鎮利益的項目,應創建或獲取新文檔或類似信息並披露信息。
(3)上述(2)中的“對城鎮的利益有貢獻的一方”是指以下。
(1)要創建的文件等對大量執行管理任務的日常工作影響不大,而且創建它對於城鎮工作是有效的。
2“對城鎮的工作也有效”意味著作為城鎮行政信息的創建文件等尚未創建,因為它們值得在未來保留管理或應在將來組織它指的是這樣的事情。
(4)在上述1和2的判斷中,根據信息披露的目的,我們將努力以信息披露申請人的立場作出回應。

運輸案件

第十四條執行機構在其他執行機構依據前三條規定作出決定的合理理由時,另一執行機構編制了關於披露請求的城鎮行政信息可以與其他執行機構協商並將案件移交給其他執行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轉讓執行機構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他/她已移交案件。
(二)依照前款規定移交案件的,已經受理移交的執行機構應當依照前三條的規定就上述請求作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由執行機構執行的轉移行為應視為由接受轉移的執行機構完成。
(三)前款所述的情況下,接受轉讓的執行機構根據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公佈文件等的,執行機構應當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文件等的披露。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執行機構必須配合實施披露。

評論

(1)與公開請求有關的信息是關於另一執行機構的信息或者當它是跨越另一執行機構的信息時,將該情況傳送給具有關於信息處理的信息的執行機構。

投資

關於案件移交,我們將處理不屬於披露信息的項目,我們將努力通過與執行機構就披露信息進行聯繫來披露信息。
被轉讓的執行機構在轉讓兩起案件時,將從被轉讓的執行機構接到轉讓之日起,按照披露要求的程序進行處理,但執行機構應相互配合,爭取行政處理。
(3)在涉及公開請求的信息跨越多個執行機構的情況下,總務科作為聯絡點,推進總務工作以減輕用戶的負擔。

聽取意見給第三方

第十五條執行機構將本市和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以下簡稱本“條約”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中涉及城鎮行政信息的信息,根據第11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做出決定的情況下,應將涉及公開請求和執行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城鎮行政信息顯示信息通知第三方然後,第三方可以提供表達他/她意見的機會。
(二)儘管有前款規定,執行機構儘管有前款的規定,仍應當作出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決定(城市在決定公佈全部或部分政治信息之前),將第三方的行政信息顯示或執行機構書面指定的其他事項通知第三方,第三方應該有機會表達他/她的意見。但是,如果第三方的地點不詳,則不適用。
(1)在記載第三者信息的城鎮行政信息的公開信息的情況下,在第6條(1)a〜c和第7條(1)c當它被認為適用於信息。
(2)城鎮行政機關的公開信息,包括關於第三方關於第三方記錄屬於第六條任何條款的第三方信息的城鎮行政信息的部分的信息當試圖做出決定的效果。
(3)如果第三方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對第三方披露了包括第三方信息在內的部分城鎮行政信息發表意見,鎮政府在作出決定披露信息時,從決定日期到公佈日期之間至少有兩週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機構應在決定後立即書面通知書面意見書,大意是已做出決定,理由以及披露日期。

評論

1“第三方”是指本地以外的第三方的信息,例如個人,公司和國家。
2“可以根據需要傾聽第三方意見”是為了更恰當地判斷是否披露,以及事先通知或聽證行政程序它不具有作為人的個性,也沒有公開或私下給予任何同意權。

(將向第三方開放的信息)
當公開披露第三方信息的請求時,原公共部門在作出公開/非公開決定前可以通過以下程序聽取意見。
(1)向個人開放的信息,不應在第7條第1款中披露的信息

(與侵犯隱私相關的信息)。
(2)法人信息是否屬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人等的競爭地位。
(3)聽取意見屬於第6條和第7條,未披露的信息是明確的,或明確披露的信息時,則省略。
(4)聽取意見,要求合作,以便他們能在一周內得到答案,並製定聽力計劃。
(五)聽取意見的,應當在接受或者拒絕的草案中加上下列事項。
調查日期
調查的大綱和結果
C交易對手的交易對手
4當您決定披露包含您要求公開披露的第三方信息的信息時,請按照以下方式通知第三方。
(1)根據“條例執行條例”第5條第6款的規定,本通知應由原部門負責人就下列事項作出。
答:他/她打算批准披露請求的聲明
即將被接受的披露請求內容
─計劃何時發布
其他必要的項目
(2)通知與申請人的公開/非公開決定通知同時進行。
(3)在原部門起草第三方聲明並發送給原部門的第三方。對總務科,將報告替換為原件的發送。
(4)總務科應將原提案的副本發送給原來的部門。
5發布的日期和時間應在為了讓第三方採取救濟程序而需要經過一段實質性時間(距通知第三方通知約兩週後)的日期之後。但是,如果是這種情況,請縮短這段時間並設置它。
(1)為了公眾利益需要及時披露這些信息。
(2)很顯然,這不會損害第三方的權益,也不需要設定兩週的時間。

披露的實施

第十六條執行機構依照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公佈城鎮行政信息的決定(以下簡稱“公示決定”)時,應當及時通知請求人我們必須公佈城鎮管理信息。
(二)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公開披露的,應當查閱與披露或者送交複印件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但是,當執行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考慮區域信息轉換的進展等,通過另一規則另行規定的方法來執行。
(3)執行機關在公佈要求公佈與城市管理信息有關的信息時,可能會污染或破壞記錄信息的文件等,根據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時,如果有原因,應通過複印文件等方式公佈,從文件中輸出或提取等。
4根據第2款的規定,通過檢查或複制發布城鎮行政信息應在執行機構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和地點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機構應考慮請求方的方便性來指定日期和時間和地點。
5第2款至前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披露與第13條第1款第2項決定有關的文件等。

評論

1“瀏覽”是通過直接查看文檔,繪圖,繪圖,照片等來執行的,並且可以對可以完成的信息執行瀏覽。
2通過觀看或收聽諸如錄像帶之類的不能被觀看的信息來執行“觀看”,使用將信息的內容轉換為可被理解的信息的設備轉換的設備進行轉換,並且通過瀏覽來執行觀看實施無法完成的信息。
3由於在介質上以磁信息等形式記錄信息,所以即使是不能直接觀看的信息也可以轉換成由打印機作為介質用紙作為信息轉換成信息的信息,它被用於打印出來的信息原則上。
4“提供副本”是指複製或複制發布決定的信息並提供複製或複制的信息。
5原則上,複製可以查看的信息可以通過複製機構中的電子復印機瀏覽的信息來進行。但是,由於尺寸較大等原因,我們會將那些不能使用設備的設備外包給代理機構。但是,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就外包費用而言,對於提出披露請求的人,應當徵得費用協議。
6為了創建除5之外的信息副本,對於可以通過使用對應於該信息的設備使用的信息,考慮到用戶的方便性來公開信息。
例如:錄製磁帶,軟盤
 

投資

在希望在一個介質中以磁信息等形式記錄的信息中從請求者復制特定介質的情況下,它在可能的範圍內作出響應。
2電子郵件的請求已被保存為磁性信息,並且只有當它可以被輕鬆傳輸時才相應。當行政工作實施障礙和造成行政負擔的時候,我們暫不處理。

佣金等

第十七條有關城鎮行政信息公開的委員會是免費的。
(二)申請人要求交付或者發送城鎮行政信息副本時,申請人負擔編制和發送城鎮行政信息副本的費用。
(三)執行機構發現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的規定免除前款規定的費用。

評論

1查閱或查閱資料所需的開支,不得有本條例的宗旨和目的。
當原件的副本用於檢查時,準備副本所需的成本也是同樣的。
2“備份所需費用”應為乾式複印複印費用,與紙張有關的費用以及磁性等媒體相關費用。
3“發送副本所需的費用”是指運輸成本和通信成本。
 

投資

(付款方式)
(1)申請人訪問辦公室時,準備複印件所需費用的支付方法如下。
(1)總務科的工作人員通過付款單創建副本並收取相應的費用。
(2)如果結算的金額很大,官員將準備一份複印件,同時在確認收據後向請求者付款。大量的金額意味著超過2000日元的金額。
2在請求者未訪問辦公室的情況下,準備副本所需費用的支付方法如下。
(1)開業決定由於通知書附上的付款,請求人將費用支付給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在確認付款後發送副本。
(2)申請人事先寄送掛號郵件或小額變更,並在確認後發出的方法。

(費用金額)
3索賠人應支付的費用如下:
(1)可在辦公室用乾式複印機複印的項目每張20日元
(2)可以通過Office內部的彩色複印機複印的每份100日元
(3)除非簽訂外部合同,否則不能複制的文件所需數量
(4)錄音帶等的複制。複製所需的數量
(5)發送所需的成本發送所需的金額

(傳真費用)
4當請求者請求通過傳真發送副本時,請求者支付的費用數額為每張10日元,以便準備傳真所需的手稿。

(軟盤成本)
5在請求者要求在軟盤上公開的情況下,那些不干擾工作的是由軟盤發行的。在這種情況下,成本是每件100日元。

(文書收費)
5總務科原則上負責收取費用。
6第3段關係(見“規章”第7條)
(1)“經濟困難”是指有福利保障的家庭。
(2)“當我們發現有其他特殊原因時”是指以下情況。
1當明確披露的信息將用於公共利益時
2其他鎮長特別承認

第三節披露信息特殊情況

與披露信息有關的披露要求的特例

第十八條關於披露信息披露要求,儘管有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省略同一條的提交。
(二)前款所稱情形下,擬請求公開披露的人應當將執行機構通知第十條各項所列事項。
3.當披露信息披露請求被提出時,執行機構無論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如何,都立即就披露信息作出公開決定,應披露披露信息。
(四)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執行機構立即向請求方披露與披露要求有關的披露信息時,執行機構不得根據第十一條第三款。在這種情況下,認為公開信息披露信息存在披露決定。
五,前款各項規定不得解釋為對涉及披露信息的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披露請求的程序權利實行限制。

評論

1這是基於“自動開放原則”的想法,即鎮上擁有的信息是“原來是地方政府的成員的居民”,如果申請人的負擔減輕了隨著行政合理化的思想。
(2)在與披露要求有關的信息是披露信息的情況下,如果可以立即披露信息,則應考慮在申請人希望的日期和時間在現場或盡可能多地披露信息。
3根據第5款的規定,本條是簡化迅速開展公共事務的程序的一種特殊情況,通過減輕請求方在披露請求方面的負擔以及關於程序和索賠的特別規定沒有規定。

被視為公開信息的城鎮行政信息

第十九條即使執行機關不屬於第二條第五項,作出公開決定的決定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決定的市政信息屬於第二條第五項並認為它是披露信息中規定的。

評論

1即使信息不屬於披露信息,如果有相同信息的披露請求,也應作為披露信息處理作為審查結果的公佈信息。但是,請記住,綜合判斷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第三方信息等的關係以及立即所有信息不會被自動視為披露信息到。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句子的結尾是“成為某事”。)

第4節有關上訴的程序

評論

(1)本條規定了申請人對執行機構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下的救濟措施,並按照“行政上訴法”進行處理。

上訴

第二十條實施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二項之決定(以下稱“公決等”)第160條),應新雪谷町將立即做出有關申訴的決定或決定,但以下情況除外: 您必須就有關申訴的決定或決定諮詢信息披露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1)上訴顯然是非法的
(2)通過裁決或裁決取消或更改與上訴有關的公開決定等(不包括公開請求中涉及的所有城鎮行政信息的披露決定,以下同樣適用於本條款和第22條)並披露與投訴相關的所有城鎮行政信息。但是,如果第三方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對披露決定等規定了第三方反對披露的意見,則不適用這種情況。

評論

1“行政訴求法上訴”是指對行政機關處置或者其他涉及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提起上訴,或非法,並要求糾正非法或不當處理等。
2上訴應由各執行機構自行上訴。
3第5條規定的申請人可以提出以下幾項申訴。
(1)披露請求被拒絕為不適當的法律
(2)當執行機構不接受披露請求時
(3)如果在公共和私人決定過去30天后沒有回應
(4)由於屬於條例規定的非公開原因(包括第7條第6款中缺失相關信息和信息的情況),如果確定為非公開,
4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三方可以提起上訴的,可以由執行機構作出的決定直接侵犯其權益。
(5)對執行機關的決定不滿意的人,除了上訴之外,還可以根據行政案件訴訟法提起訴訟,但是選擇哪一項是留給有關人員處理的,做完後你可以提起訴訟。
6代理人也可以提出上訴。在這種情況下,應附上一份證明代表團的文件。
7上訴方式在“行政上訴法”中沒有規定,但由同一法第9條的文件規定。因此,請說明使用支持的參考樣式或提交說明以下事項的文件。
(1)上訴人的姓名,地址,年齡(如屬法人,姓名和地址)
(2)引起上訴的處分(如不披露決定)
(3)我們了解到上述處置已完成的日期
(4)上訴的主旨
(5)上訴理由
(6)處置機構(執行機構)是否存在教學及其內容
(7)上訴日期
(8)代表或管理人,一般或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蓋章(如果申訴人是法人或其他協會或基金會,代表或管理人,當上訴人一起選擇這幾代人時當它由代理人上訴時,Satoru代理人)
(9)上訴人的印章(在(8)的情況下,該人的印章)

(文書辦公室處理)
8在總務科,當上訴作為上訴窗口時,進行以下處理。
(1)上訴審查應在下列事項中進行。
A)是否填寫上述(法定)說明項目。
(A)是否在自知悉公/私的處分之日起的60天內提出上訴。
(三)該人的權益是否直接受到公私配置的侵害。
(2)即使上訴不恰當,如果可以修改,也可以定期修改。
(3)正式考試時,如果符合要求,我們將接受接待,並在每個執行機構拿到號碼,並抄送給原來的部門。
9從各執行機構總務科(市長總務科,其他執行機關總務科,原部門)發送投訴副本時,進行以下處理。
(1)確認其內容,如果屬於以下事項,則決定解散。
·如果上訴不當並且不可糾正
(2)與總務科及其他有關部門就該申訴進行諮詢時,如果決定可以公開,則取消不披露決定並決定公佈。
(3)對於決定拒絕或披露的投訴以外的投訴,請諮詢信息披露委員會。
(4)(1),(2),(3)的草稿的準備由各執行機關進行,總務科進行諮詢。
(5)擬議草案的原稿送交總務科,總務科將原件的副本發送給原來的部門。
(4)總務科根據執行機構的報告(上述3(5))提出上訴通知。
(5)投訴以外的投訴和其他諮詢由總務課處理。

(總務科處理)
10在總務科,當上訴作為上訴窗口當天時,進行以下處理。
(1)上訴審查應在下列事項中進行。
A)是否填寫上述(法定)說明項目。
(A)是否在自知悉公/私的處分之日起的60天內提出上訴。
(三)該人的權益是否直接受到公私配置的侵害。
(2)即使上訴不恰當,如果可以修改,也可以定期修改。
(3)正式考試時,如果符合要求,我們將接受接待,並在每個執行機構拿到號碼,並抄送給原來的部門。

(在執行機構處理)
11從各執行機關總務課(市長總務科,其他執行機關總務科,原創課)發送投訴副本時,進行以下處理。
(1)確認其內容,如果屬於以下事項,則決定解散。
答:如果上訴不合適且不可糾正
A)未對修正訂單作出回應時
た與修正指示相關的修正時間經過時
(2)與總務科及其他有關部門就該申訴進行諮詢時,如果決定可以公開,則取消不披露決定並決定公佈。
(3)對於決定拒絕或披露的投訴以外的投訴,請諮詢信息披露委員會。
(4)由各執行機關進行(l),(2),(3)的草稿的準備,總務課進行諮詢。
(5)擬議草案的原稿將送交總務科,總務科將原始章節的副本發送給原來的部門。

(向信息公開審查委員會諮詢)
12總務科按照以下方式執行與向信息披露委員會提供諮詢相關的事務。
(L)諮詢文件應與下列文件一起編制。
信息披露請求的副本
信息披露要求的決定通知副本
寫投訴副本和附件
其他必要的文件(受信息披露要求的信息)
(2)行政辦公室由總務科進行。
(3)關於董事會的討論,將在原有部門進行非公開決定的情況,原因等的說明。

(諮詢投訴)
13投訴和其他諮詢以外的投訴由總務課或各執行機構處理。執行機構接受的內容和處理情況向總務處報告。總務司每年至少一次向理事會報告所收到案件的內容和數量,至少每年一次。

注意到諮詢已完成

第二十一條依照前條規定進行諮詢的執行機構,應當通知下列人員他們已經諮詢了執委會。
(1)上訴人和參與人
(2)索賠人(除非索賠人是上訴人或參與人)
(3)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表達意見反對披露的第三方(除非第三方是上訴人或參與人)

評論

(1)本條規定,為了闡明如何處理投訴的過程,它通知每個項目規定的項目。
2總務科根據執行機構的報告向投訴人發出通知。

如果駁回第三方的上訴等程序

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適用於作出決定或者決定屬於下列任何一項的情形。
(1)對第三方根據該款作出的決定駁回或駁回上訴的裁決或決定
(2)關於與上述決定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的決定或決定將通過改變關於上訴的公開決定等來公佈(大意是作為第三方的參與者反對所述城市信息的公開只有你表達意見。)

評論

1條款規定比照第15條第3款(書面通知,規定公告期(民事訴訟法)為期兩周等)的規定)。

尊重諮詢意見

第二十三條根據第二十條規定諮詢過的執行機構收到諮詢報告後,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或者決定。

評論

1“尊重報告”是指不受董事會判斷的法律約束,但從設立評審團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評審委員會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報告。

(關於決定的事務)
2有關上訴決定的文書工作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評審委員會的報告應存放在總務科,並將其副本發送給原來的部門。
(2)總務課收到董事會的報告,與原有部門協商,並迅速編制裁決或決定計劃草案。
(3)各執行機構將根據決定草案草案起草一份草案,並在總務司協商後作出上訴聲明。
(4)擬議草案的議定書送交總務科,總務科保存議定書,將副本發送給原來的部門,並通知投訴如下。
(A)在作出全部或部分披露的情況下,請發送上訴通知書(參考表格)和信息披露決定通知。
(A)如果您沒有理由拒絕,請發送反對意見中立解僱通知(參考表格)。
(C)當有參與者時,我們會向所述參與者發出投訴接受上訴通知或上訴解除通知。
如果有關機器的第三方信息的上訴,請向上述第三方發送上訴通知上訴或上訴解除通知。

第三章信息披露委員會

編制

第 24 條 將設立新雪谷町信息公開審查委員會,負責根據第 20 條的規定,對針對執行機構的諮詢提出的投訴的促進審查和信息共享進行調查和審議。

評論

(1)在本條中,接受上訴的鎮長決定就裁決或裁決向作為第三方成員的評判委員會進行諮詢,以作出公正的判斷。 (見下一篇文章)
2.審查委員會將審議與該體係有關的上訴事項,並且是地方自治法第138條規定的市長的輔助人員。
3關於本條例的執行,由於需要統一判斷和提高審議效率,因此不必為每個執行機構設立審查委員會,而是規定“執行機構的條例得到遵守,該機構還可以直接諮詢審查委員會。
4“促進信息共享”是指在功能上進行第2條第1款規定的待遇等,其中規定委員會將對這些事項進行調查和審議。
5在上述第4項中,無論是否有諮詢,理事會都可以獨立進行研究和審議。 (參考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投資

1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如下。
札幌律師協會推薦的一名律師
大學教授,副教授或處於相應職位的人員
1名志願者緩刑/維權委員會成員或平民兒童委員會成員
一位行政輔導員的位置
1人與其他見解

組織

第二十五條評判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
2.委員由鎮長任命,對有關城鎮行政信息披露有深刻見解的人員進行任命。
3委員會的任期為三年,替任委員會​​的任期為前任的剩餘任期。但是,這並不妨礙重新任命。
4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他們所知道的秘密職責。即使退休後我也會這樣做。
5委員會的總務由總務科進行。

評論

1董事會應聽取第三方的意見,以便在不影響一個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公正的決定,因此市長從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員中進行選擇。
(1)能夠做出富有常識和個性的公平中性判斷。
(2)成為對城鎮管理有一般了解的人,並具有關於信息公開制度的知識和經驗。
2理事會應與一個小組一起工作,並由五名成員組織。
3.考試委員會成員是輔助組織的兼職人員,是根據“地方公共服務法”沒有保密義務的特別公職人員,但由於審議是根據執行機構提供的私人信息進行的,任期此後又規定了保密義務。
4上述3中提到的“保密義務”與“地方公共服務法”規定類似,是“真實的秘密”。
5由於該評判委員會是鎮長市長的附屬成員,因此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所需的項目被委託給鎮長,其內容由委員會的規則規定。

董事長兼副總裁

(主席和副主席)
第二十六條總裁和副總裁應置於審查委員會。
2.主席和副主席由成員選舉產生。
3總統代表委員會並將管理事務。
4副主席協助主席,主席發生事故時,他/她應代表其職責。

評論

(1)本條是關於董事會執行官員和僱員職責的一般規定。
2第4段“發生事故時”是指綜合判斷病因和忙碌等原因,因為審查委員會的審議要求公正,迅速,靈活地解釋和運作。

會議

第二十七條審議委員會會議由總裁召集。
2除非大多數成員出席,否則董事會不得舉行會議。
3會議記錄由參加會議的會員以過半數決定,數量不得少於1人,由會長決定。
(四)審核委員會應當將下一條第一項的會議進行公開,除審議委員會認為審議內容不適合發表的以外的其他項目除外。

評論

1主席尚未決定的第一次召集人由市長完成。
2多數意味著3人或更多的人。
3儘管董事會原則上對公眾開放,但假定對信息內容的討論本身是非公開的,並且討論的內容將涵蓋個人隱私等(在第6條和第7條中規定了非公開理由)完成後,它將被公開,因為它會使公眾(聽眾等)毫無意義的非決定性決策。

許可調查上訴起訴

第二十八條上訴委員會可以要求執行機構在認定必要時提出與公開披露要求有關的城鎮行政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要求審查委員會公佈所提出的城鎮行政信息。
(二)執行機關根據前款規定請求時,不得拒絕該請求。
(3)理事會可以按照委員會指定的方法,將執行機構所要求公開的城鎮行政信息中所記錄的信息的內容分類,或準備有組織的資料並請他們提交陪審團。
4除第1款和前段規定的內容外,上訴委員會在認為有必要根據第20條的規定審議與磋商有關的事項時,上訴請願人,參與人,執行機構的官員聽取有關方面(以下稱“上訴人等”)的意見或解釋或進行必要的調查。

評論

1董事會收集的具有工作職能的信息是法官在進行行政上訴審查時作出公正判決的文件,並且決定不將執行機構公佈的信息由於有些情況會公開信息本身,因此不公開。
2.第2款的規定規定,執行機構無法在評審委員會的要求下拒絕提供信息,並規定評審委員會有權進行相機試用其意圖。
(陪審團的審議可以在相機系統中進行,將未披露的信息作為文檔提供。)
3對於評審委員會意見的聽取,主委會與評委會協商確定,原科的官員進行不公開的背景處理和說明等。
4第4款規定的“參與者”是指涉及上訴問題的利害關係方。
*相機檢查(相機檢查)是指在法官室進行特別聽證會(FOIA§552(a)(4)(b)),評審委員會成員可以確認。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判斷的公正性。

意見陳述

第二十九條上訴請求等提出請求時,評判委員會應當給予上訴人等口頭髮言的機會。但是,如果董事會認為沒有必要,這不適用。
(2)前款主要條款的情況下,經評審委員會批准,上訴投訴人或參與人可與助理出庭。

評論

(1)第(1)款的規定規定,委員會將充分聽取上訴人的意見作出公正的判斷。
2第1款但書的規定應根據上訴的內容來判斷,但在適用時應以有限的方式適用。
3第2款規定的“助理”是指在申訴日出現的上訴人,並協助投訴人作出陳述。 (見“民事訴訟法”)

提交意見等

第三十條上訴人等可以向審查委員會提交意見或者資料。但是,如果董事會確定了提交意見或材料的合理期限,則應在該期限內提交。

評論

評論

1上訴審查是關於遺漏執行機構的動議,並規定可以出於遺漏原因提交意見和材料。
(2)審計委員會應在協商之日起六十天內作出努力(第32條第1款)“,並設立一個時間以便及時審議審議。

瀏覽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上訴人等可以要求審查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或者審查會議材料的複印件。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委員會可能會發現有損害第三方利益的風險(稱為“行政上訴法”第33條第3款規定的第三部分),並且還有其他合理的理由沒有它,我不能否認這種觀察。
(二)董事會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指定查看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3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根據第1款的規定印發的副本。

評論

1“提交陪審團的意見或材料”是指執行機構向評審團提交的城市管理信息。
2“其他有正當理由”是指符合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非公開理由的信息以及屬於第九條規定的信息。
3第3款是費用的必要修改。

諮詢報告

第三十二條本委員會應當在書面文件規定的第二十條規定的協商之日起60日內,努力向執行機構報告。
(2)除了描述以下項目所列舉的事項外,根據前款的規定,書面報告可以附有關於共享上訴信息措施的意見。
(1)執行機構對此類上訴作出決定或決定的類型和原因
(2)報告內容少數意見的,少數意見
(3)董事會對諮詢進行報告時,應及時將書面報告的副本發送給申訴人和參與人,並公佈其報告內容。

評論

1“決定”是指拒絕,駁回和回答執行機構拒絕對執行機構提出的異議。
2“套利”是指(現在不在本町,例如:水務事業經營者)鎮長解僱,拒絕,作為每個機構的高級代理人的市長請求檢查的理由的回答它指的是執行。
3“我們必須努力在60天內做出報告”旨在通過指明標準處理期來維護申訴人權利人的權利。可以認為,根據案件的內容,審查會延長,但最好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處理。

促進信息共享委員會的調查

第三十三條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執行機構提交促進信息共享,聆聽員工意見或者解釋的材料,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你可以。
(2)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促進信息共享的時候,可以就此類促銷的製度和措施發表意見。

評論

(1)本條規定,評審團有權調查與當然的信息共享。
2它規定它可以向執行機構介紹有關信息共享的意見。當然,執行機構尊重委員會的意見並提出倡議。

對總統的代表團

第三十四條除本章規定外,評審團運作所需的事項由院長依據理事會確定。

評論

(1)關於董事會的運作,總裁與裁判委員會進行磋商並決定除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
2董事會是一個理事會制度,其運作由董事會決定。

第四章投資機構和援助組織的信息披露

被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等

第三十五條被投資公司的資金投入該鎮的法人或者集體所有的集體,或者該資本,基本財產或者類似物的一半以上(以下簡稱“法人等”),應當按照下列各項規定,向其他與市民及其他居民有關的人員(以下稱“本人”等)應該向市民公開等。
(1)法律和法規
(2)有關主管當局在需要有關政府機構的設立許可或被投資公司所擁有的信息等情況下披露許可條件的行政指導等(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88號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行政指導)或處置
(2)市民等公開公開請求的情況根據第11條關於由被資助法人等擁有的信息的規定,並且執行機構並未持有該信息作為城鎮行政信息,執行機構如果認為第七條的任何一項所持有的信息不屬於第七條的任何一項,則從該被投資公司等獲得該等信息,並根據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我們必須努力做出決定。
(3)為確保披露的有效性,根據第1款的規定(不包括每個項目),執行機構應具有約定披露的具體細節,方法,程序等的協議(包括與其相似的協議)。與被投資公司等結束,並採取必要措施。

評論

1在本條中,對於由城鎮出資的公司等,法令沒有直接的約束,但對於城鎮所有權比例高的公司等,如果要求鄉鎮人員披露信息,根據本製度的目的實施它規定了按照該機構處理的義務。
2 “城鎮投資的法人及組織”是指新雪谷町土地開發公司、新雪谷町社會福利理事會、北海道工人福利協會。
3“資本,基本財產或類似項目”是指資金,投資資金,該基金會的基本資產,可抵扣費用等。
4“與市民和其他城鎮市鎮有什麼關係”是指以下內容。
(1)在鎮區內有地址的人
 「町の区域内に住所を有する」とは、住民基本台帳への記載に係わらず、町内に生活の本拠を有する個人をいう。
(2)在鎮區內的辦公室或辦公室工作的人員
“工作人員”是指在城鎮區域內的辦公室,辦公室或商務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全職員工,兼職,兼職等形式。
(3)在鎮區內入學的人
“學校”是指學校教育法規定的學校,職業學校和各種學校。
(4)在鎮區,企業和其他組織內設有辦事處或設施的個人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區組織,社區協會,農業合作社,各種鄉鎮組織,PTA,購物中心等社區組織,但具有組織協議和代表性的組織說。
(5)除上述各項目外,還有對城市管理有興趣的人員
“在城鎮管理中擁有利益持有者”是指直接受到鎮政府的權利,利益等影響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或直接受到直接影響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說。
7是否為“市民等”的證明是由總務科長或原單位負責人在收到申請表時進行的。
8“我們努力提供鄉鎮專業人士需要的信息”,這意味著根據執行機構在本條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可取的。
9在本條中,作為市民可以公開請求的主題是被投資公司等來自城鎮的獨立公司等。關於其運作,有關地方自治法第221條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法律第243-3條第2款管理狀況向國會報告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該鎮擁有的信息。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積極向任何人開放。
10在本條第2款的規定中,如果您沒有履行您的努力義務,或者您未披露要披露的信息,則將按照第29條處理。

[操作]
(1)當信息披露要求的內容違反本條例目的的實現,或者由於大量請求而難以執行業務時,無需對此要求作出回應。
對於兩個辦事處和下一條,如果有信息披露請求,則不一定需要作出回應,如果申請人能夠達到申請的目的並批准申請,而不是提供任何信息也可以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處理諸如提取發票。
(3)本條的規定規定了爭取的義務,不導致權利和義務的開放。
4.由於本條與獨立公司以平等的合作關係進行,因此與權利和義務無關,且不予處理。因此,它不適用於行政上訴,也不能上訴。
5在上述第4項中,顯然排除了該鎮擁有的城鎮行政信息。
每個執行機構或總務部門接受向6個鎮貢獻的公司等公開信息的請求。
7上述公司等也可以按照本條例接受接待。
8在上述7的情況下,當前部門和總務部門就處理請求提供必要的建議。
9在本節中,如果公司知道信息是根據市民等的要求而發布的,則向總務部報告。在總務課,收集關於由該鎮投資的企業等進行的信息提供的種類,數量等的調查等信息。
10城鎮出資的企業等希望向市民提供信息等的信息可以提供給市鎮中心圖書館等的市民。

補充組織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從該鎮獲得100萬日元或以上的補貼(包括類似項目,以下同樣適用於本條)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補充組織”等)。 )應盡量向市民公佈等。市民等需要了解補貼內容和使用情況。
二,前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市民等依第十一條關於前款規定情況,並未由執行機構作為城鎮行政信息進行公開請求的情形。
在向補充組織等提供補貼時,鎮長應為披露細節,方法,程序等提供補充條件,以確保披露的有效性符合第1款我們必須努力採取必要的措施。

評論

(1)本條款對某些附屬機構規定了一定的義務,披露城鎮使用這種補貼的信息。
2其他輔助組織等都是從該鎮獲得補貼的組織。因此,負擔金額不包括在內。
3“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是指向組織提供的補貼總額,無論它是否為初始預算。
4本條應按照第35條處理。

第5章促進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的基本政策

第三十七條執行機構努力創造和獲取城鎮居民需要的信息,推進城鎮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準確,易用的城鎮管理信息,讓鄉鎮居民能夠準確,輕鬆地使用我們必須努力擴大信息共享措施。

評論

1本文不僅積極回應市民要求使用該系統要求披露信息的問題,還積極響應市民需要的信息,並對城鎮居民負責並進一步表示有必要努力建立這些機制。
2“提供信息”不僅意味著總務科,而且意味著執行機構內的每個部門都要研究和響應各自領域的市民需求。
3各執行機構應努力在整個城鎮建立和擴大信息提供措施。

[操作]
1為了查看可以提供給市民的信息,可以考慮在市鎮中心圖書館等地建立城鎮行政信息角。另外,為了能夠隨時提供最新的城鎮行政信息和各種數據,而運營。
2市鎮出版物,印刷品,市鎮小冊子,小冊子放在市民中心和辦公室窗口等信息角落,讓市民隨時查看。
3在提供信息時,總務處的工作人員和原有部門的工作人員盡可能進行說明。
4我們努力創建一個向市民提供更好信息的系統,而不僅僅是提供當前信息。

市長調整權

第三十八條市長可以要求鎮鎮以外的執行機構就城鎮行政信息公開等信息的分享徵求意見或者提出意見。

評論

(1)本條規定,如果執行機構依照條例獨立行使自己的製度,則與整個城鎮缺乏一致性,可能會混淆市民,因此鎮長可能它定義了要繪製的內容。
2“請求報告或就信息披露提供建議”意味著信息披露制度中的程序原則上應在執行機構內完成,但總務司原則上要求,開展協調實現統一管理。
3向市長的報告或者鎮長的建議由總務科處理。
4根據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總務科為統一城鎮統一,統一窗口,開展以下事務。
(1)接受有關信息披露(披露自我信息等)和接收號碼的發票
(2)諮詢意見,以決定披露/不披露信息(披露/不披露自我信息)
(3)向申請人發送與披露信息(披露自我信息等)有關的決定
(4)信息的公開(自我清潔信息的公開)(查看/查看,傳送複印件,發送複印件)
(5)收到上訴,接收和處理投訴
(6)信息公開委員會(私人信息保護審查委員會)
(7)關於上訴的決定和決定的通知
(八)市民信息角的管理和運作
(9)關於信息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決定的保管(原始部分)
(10)掌握各部門信息提供情況
(11)本町的信息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運營狀況的概要和公開

所附組織會議的出版等

第三十九條除執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其他法律規定外,附屬機構將納入執行機構(依據“地方自治法”(1947年第67號法)第138-4條第3款的規定)機構“)及類似項目(以下簡稱”附屬機構“)發布會議。但是,該會議的內容涉及屬於第六條或第七條任何一項的審查,許可,上訴,爭議解決,審查等考試事項如果認為不適合公佈會議,則不適用。
(2)執行機構應盡力為會議後附屬機構等會議準備會議記錄。

評論

1第1款中的“下屬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或法令的規定設立的委員會,理事會,研究委員會,諮詢機構或調查機構,“類似項目”是指其他這意味著執行機構舉行的所有會議。
2雖然第一句第二句的規定原則上是例外的,各種會議等都是公開的,但如果認為披露隱私等信息是不適當的,它們可以被認定為私人。不言而喻,使其不公開的必要理由是不公開的。
3第2段中的“會議記錄”至今未改變處理,它涉及會議的進展和記錄的結果,並且不詢問是否是全文記錄。但是,它的安排必須讓第三方能夠看到會議的內容。
4“努力做到”意味著全面判斷會議的重要性等,並儘可能地為那些需要記錄的人做準備。即使是簡單的會議,也希望創建一個簡單的實施記錄。

城市管理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條執行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城鎮行政信息,以促進本條例的適當流暢運行和其他信息共享。

評論

1“有助於信息共享”是指積極提供居民需要的城鎮行政信息,執行機構將自動通知城鎮活動和所需信息的所有信息(自動)宣傳。
2“妥善管理”是指根據處方規則和文件版本保存規定進行處理和保存。

提供披露請求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執行機構編制必要的清單,以檢索執行機構持有的信息,以便有意請求披露的人可以輕易準確地提出披露要求並公佈到。

評論

(1)本條款規定為請求方提供方便。
2決定積極提供信息,以便通過在城市主頁上公開可搜索文檔列表,輕鬆識別請求者請求的信息。

公佈業務情況

第四十二條鎮長在每年年底後三個月內向國會報告本條例的實施情況並公佈。

評論

1行動狀況將報告至鎮議會6月例會。
2公告是根據廣告條例第4條公佈,或在公關文件上公佈大綱。

眾所周知的系統

第四十三條執行機構應當努力廣泛傳播該條例的目的和內容等,使市民能夠適當,有效地利用本條例規定的各種信息共享制度。

評論

(1)本條規定了努力宣傳執行機構的義務,使市民能夠適當利用這一信息共享系統。
2“各種機構”不僅是指從城鎮提供的信息,還包括各種講座和會議,公共關係聽證活動等各種居民參與場所。
3“知名”是指公共關係文件,Soyokaze通信中的公關,海外分發資料,各種會議的說明等。

機構改進

第四十四條市長應當努力妥善運作各種有關分享本條例規定的信息的製度,並在必要時作出改進。

評論

1鎮長有效利用現行製度和政策,並規定信息共享制度不斷完善,
2執行機構必須與鎮長一起實施1。

第六章附則

與其他系統一起調整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的規定,應當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在能夠查看,查驗城鎮行政信息的情況下,或者可以收到復印件,我們不申請瀏覽和公開檢查和發放成績單,提取物等。

評論

(1)本條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不適用於可以使用其他制度的項目,如發放居民基本總帳複印件,索要戶籍簿副本,可在市民中心圖書館瀏覽的圖書其意圖。
(2)如果請求者可以請求瀏覽等,觀看期限等,公開文件的範圍等由其他法令的規定另行規定,則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檢查等。
(3)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規定了檢查,交付等的規定的情況下,在沒有規定手續的情況下適用本條例。
4市鎮中心圖書館收集的許多圖書,圖紙,記錄,資料等都是為了供市民使用,如瀏覽和借閱等,以便他們可以在圖書館瀏覽等等。關於你可以做什麼,這條法令不適用。
5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聯繫人冗餘,簡化/加快瀏覽/交付程序,並防止費用逃逸。
6“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另行規定的手續(例子)如下。 (包括法律案例,目前不適用的案例。)
(1)瀏覽程序等分別規定
A.住所指示分類賬(住宅展示法第9條第2款)
Ⅰ地價廣告分類賬(地價公示法第7條第2款)
U戶籍登記公告等(“戶籍法”第48(2)條)
居民基本總帳(“居民基本總帳法”第11條第1款)
O Road分類賬(“道路法”第28條第3款)
(2)什麼定義了公共檢查的方法。
對城市規劃草案的初步審查(“城市規劃法”第17條第1款)
(A)選舉登記處候選人名單(“公共選舉法”第23條第1款)
(C)固定資產登記簿的檢查(“地方稅法”第415條第1款)
對項目規劃和安排計劃進行初步檢查(土地調整組織法第20條)
(3)提交副本的摘錄和其他文件
在住民票(全部、部分)複印件(住民基本台賬法第12條第1項)
戶籍申請表副本(居民基本總帳法第20條第1款)
U族註冊原件副本(經認證,提取)(“家庭註冊法”第10條第1款)
提供納稅證明書(地方稅法第20-10條)
  オ 戸籍届書記載事項証明(戸籍法第48条第2項)
  カ 印鑑登録証明書(ニセコ町印鑑登録及び証明に関する条例第14条)

授權執行機構

第四十六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執行機構另行規定執行本條例所需事項。

評論

1執行機構是根據“地方自治法”獨立行使權力的機構,一家機構無權指導和監督其他機構。因此,本條例所規定的事項的必要事項由各執行機關的規章制定。
2各執行機構的規章制度以鎮長提供信息公開為例,以維護系統運作的統一性。

補充條文

(生效日期)
1該條例自1999年4月1日起生效。但是,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適用範圍)
2本條例的規定應適用於執行機構在本條例執行之日(下稱“執行日期”)擁有的城鎮行政信息。但是,下列各項規定的適用範圍,應當從執行機構執行日期後創建或者取得的管理信息中適用。
(1)同一款關於第35條第2款規定的由受資助法團持有的項目的條款,並非由執行機構作為行政信息
(二)第二條第(一)款關於上述補貼內容的規定以及市民等要求使用的信息,不屬於執行機構的行政管理信息條款的規定
(過渡措施)
3關於在執行日期之前由執行機構官員創建或獲得的城鎮行政信息的本條例的適用,請參閱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第12條第3款和第13條第3款)第12條第1款和第13條第1款中的“15天”一詞應被視為改為“30天”,而第32條第1款中的“60天”有“90天”。

補充規定(2000年6月21日第35號法規)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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