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监护权
父母在离婚后也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孩子的养育,尽到自己的责任,这对于确保孩子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2024年5月成立的民法等修正法,以确保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利益为目的,明确了养育孩子的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抚养权、抚养费、亲子交流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
※2026年4月1日施行
2024年5月成立的民法等修正法,以确保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利益为目的,明确了养育孩子的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抚养权、抚养费、亲子交流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
※2026年4月1日施行
关于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等
在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等 (新民法817条之12) 中,明确了父母相互尊重人格和合作的义务。
这是因为父母有养育、扶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有无抚养权和婚姻关系,为了孩子的利益,互相尊重人格,互相协助。
为了维持孩子与父母同等水平的生活,父母为了孩子的利益,必须行使监护权(照顾孩子,管理孩子的财产)。
违反人格尊重、协助义务时,在亲权者指定或变更的审判、亲权者丧失或亲权者停止的审判等过程中,可能会考虑违反的内容。以下行为可能违反此规则。
●父母一方对另一方的暴行、胁迫、谩骂等对对方身心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或诽谤中伤、滥诉等
●分居父母不正当地干涉同居父母的日常监护;
●父母一方无特别理由,擅自让另一方将子女迁居;
●父母间虽有亲子交流的约定,但其中一方无特别理由而拒绝实施的;
(逃避暴力等虐待不违反规则)
这是因为父母有养育、扶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有无抚养权和婚姻关系,为了孩子的利益,互相尊重人格,互相协助。
为了维持孩子与父母同等水平的生活,父母为了孩子的利益,必须行使监护权(照顾孩子,管理孩子的财产)。
违反人格尊重、协助义务时,在亲权者指定或变更的审判、亲权者丧失或亲权者停止的审判等过程中,可能会考虑违反的内容。以下行为可能违反此规则。
●父母一方对另一方的暴行、胁迫、谩骂等对对方身心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或诽谤中伤、滥诉等
●分居父母不正当地干涉同居父母的日常监护;
●父母一方无特别理由,擅自让另一方将子女迁居;
●父母间虽有亲子交流的约定,但其中一方无特别理由而拒绝实施的;
(逃避暴力等虐待不违反规则)
关于抚养权的规则
离婚后的抚养权,由父母中只有一人拥有的单独抚养权,变为父母双方拥有抚养权的共同抚养权。
关于抚养权的决定方法,除了父母之间的协商之外,在协商不能决定的情况下,法院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决定选择哪一方。
即使选择共同监护权,日常行为和监护 (照顾孩子) 也可以单独决定。另外,急病需要手术的情况下,关于从虐待和暴力中避难等紧急性的事件,可以单独决定。
关于抚养权的决定方法,除了父母之间的协商之外,在协商不能决定的情况下,法院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决定选择哪一方。
即使选择共同监护权,日常行为和监护 (照顾孩子) 也可以单独决定。另外,急病需要手术的情况下,关于从虐待和暴力中避难等紧急性的事件,可以单独决定。
关于确保抚养费支付的规则
养育费是指为了孩子的监护和教育所需的费用。为了保护孩子的生活,为了确实能领取养育费,导入了关于法定养育费的制度。
因此,即使离婚时没有约定养育费,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也可以从离婚之日起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期间的养育费。这个金额,是考虑到为了孩子过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的标准费用,由法务省令规定的。
此外,在讨论儿童抚养费时,法院现在可以命令父母披露有关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通过公开工资等信息和办理扣押相关的一系列手续,提高了便利性。
因此,即使离婚时没有约定养育费,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也可以从离婚之日起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期间的养育费。这个金额,是考虑到为了孩子过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的标准费用,由法务省令规定的。
此外,在讨论儿童抚养费时,法院现在可以命令父母披露有关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通过公开工资等信息和办理扣押相关的一系列手续,提高了便利性。
关于实现安全放心亲子交流的规则
为了使亲子交流和与父母以外的亲属的交流能够安全地进行,调整了规则。
(1)亲子交流的试点实施
试行实施是指在法院的手续中,促进试行亲子交流的机制。法院最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讨论实施是否合适,是否需要调查等。
(2)婚姻分居情况下的交流明确化
根据民法修改,婚姻中的父母分居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利益,与和孩子分开生活的父母的交流由父母协商决定。明确了无法决定的情况下,由家庭法院的审判等决定。
(3)与父母以外的亲属 (祖父母等) 交流的明确化
像亲子一样有亲密关系的情况等,如果法院认可,可以规定与祖父母等亲属交流。
(1)亲子交流的试点实施
试行实施是指在法院的手续中,促进试行亲子交流的机制。法院最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讨论实施是否合适,是否需要调查等。
(2)婚姻分居情况下的交流明确化
根据民法修改,婚姻中的父母分居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利益,与和孩子分开生活的父母的交流由父母协商决定。明确了无法决定的情况下,由家庭法院的审判等决定。
(3)与父母以外的亲属 (祖父母等) 交流的明确化
像亲子一样有亲密关系的情况等,如果法院认可,可以规定与祖父母等亲属交流。
儿童家庭厅开设了“单亲家庭门户网站”,介绍了根据修订法制定的新规则和对单亲家庭的支持措施。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以下链接以及其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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