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身心障碍者医疗费用补助

新雪谷町政府为重度身心障碍者提供一定医疗费用(保险适用部分)的补助。
请注意:如需享受本制度,须进行登记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向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发放《重度身心障碍者医疗费用受给证》(简称:《受给者证》)。

适用对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且已加入医疗保险的町内居民
※65岁及以上的人员须满足已加入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的条件
  • 持有《身体残疾人证》一级至三级的人员(但三级仅限于心脏、肾脏、呼吸器、膀胱、直肠、小肠、因艾滋病毒导致的免疫功能或肝功能障碍者)。
  • 具有重度智力障碍的人员,或持有标注为“A”等级的《智力残疾人证》者。
  • 持有《精神残疾人证》一级的人员。

※从2021年起不再对申请人的收入进行限制

补助范围与个人负担上限额

对于适用医疗保险的诊疗,个人承担费用标准如下。
※住院期间的餐费以及不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如预防接种、药品容器费、健康检查、诊断证明书等)由个人自行负担。
住民税 纳税分类《受给者证》上所标示的证件种类自费额度
纳税者残疾科(障课)或老人科(老课)占总医疗费用的10%
免税者初次残疾或初老仅需支付初诊费
(医科580日元,牙科510日元,柔道康复270日元)
※0岁-18岁(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儿童就诊时全部免费。

《受给者证》使用方法

(1)道内的医疗机构
请出示个人号码保险证(My Number保险证)或资格确认书以及《受给者证》。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自费金额计算错误的情况。此时,请告知医疗机构联系町政府进行确认,或暂时先自行支付,后按照下述(2)的报销手续办理返还。

(2)道外的医疗机构
在北海道以外地区就医时,无法使用本《受给者证》享用优惠。因此,请您先自行支付所需费用,然后携带《受给者证》、收据、就诊明细单以及标有汇款账户信息的存折,前往町政府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3)针灸、按摩、整骨院等
如被告知无法使用《受给者证》,请按照上述(2)的方式办理报销手续。

(4)忘记携带《受给者证》时
请按照上述(2)的流程处理。

(5)购买辅助器具或治疗用眼镜时
请您先自行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后向所加入的医疗保险机构提出“医疗费用给付申请”。在保险机构支付完其承担部分(70%或80%)后,再按照上述(2)的方式办理报销手续。
※向保险机构申请费用的返还时,需提交收据原件。因此,请务必在提交前自行复印留存。
※保险机构会将“给付决定通知书”寄到您的住址,申请报销时请务必携带该通知书。

报销手续(费用返还)

需要携带的材料
  • 《受给者证》
  • 收据(原件)
  • 就诊明细单(注明诊疗项目点数)
  • 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的印章
  • 汇款账户的存折(或储蓄卡)
※请注意,报销申请自就诊日的次月1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逾期将无法办理。

《受给者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1年,每年的7月31日到期。本町将根据各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满足条件者将于7月收到新证。

例外:满64岁的持证人员
有效期限为持有者年满65岁生日的前一天。若满65岁后仍有使用该证的需求,必须加入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请有意愿加入者与负责人联系。

注意事项

  • 在学校受伤等情形不属于本医疗费补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届时请勿出示《受给者证》。此类情况适用于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灾害共济给付制度。详细的申请方式请向就读学校咨询。
  • 已享受自立支援医疗或特定疾病等医疗费补助的人员, 原则上优先适用于上述制度。

出现以下情况时,请务必通知政府部门。否则可能导致无法正常享受补助。
  • 地址/姓名发生变动时
  • 搬出新雪谷町时
  • 健康保险的种类、符号或号码发生变动时
  • 《受给者证》不慎丢失时
  • 开始领取生活保障时
  • 其他申报事项发生变动时

申报表

如需咨询本页内容,请联系

保健福利课保险医疗部门
电话:0136-56-8840
传真:0136-4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