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雪谷町地下水保護條例

目的

第1條 本條例基於新雪谷町基本環境條例(平成15新雪谷町條例第29號)新雪谷町規定的環境理念和環境政策的目的。 為了防止城鎮的地下水枯竭和地面沉降,將對地下水的開採做出必要的規定,地下水是市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資源,今後將得到保護。 目的是為市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做出貢獻。

定義

第二條在本條例中,以下各項所列術語的含義應分別在這些項目中規定。
(1)地下水(“溫泉法”(1952年第125號法)第2條第1款,採礦法第3條第1款(1952年第289號法)不包括溶解指定易燃天然氣的地下水,以及那些明確指出它是河流法第19條第167號法律第3條第1款和第100條第1款規定的河流自來水的地下水。收集設施。
(2)過濾器是指設在井內的集水孔。
(三)依照徵收人第五條規定取得許可的人和依照第十三條規定發出通知的人。

鎮責任

第三條鎮要切實執行保護地下水的政策,不得妨礙市民生活。

收集者的責任

第四條收穫者應努力減少地下水收集量,減少收集的水量,並配合鎮實施的地下水保護政策。

許可收集地下水

第五條為了在城鎮抽取地下水(井抽水機出水口截面積(有兩個或多個出水口時的截面積之和,下同)應限制在超過8平方厘米的範圍內。)挖掘者應事先獲得市長的許可。在改變過濾器位置或增加排放口相對於允許井的橫截面積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2在前款的情況下,2市長不得根據同一段規定許可,除非它發現它符合下一條款規定的許可標準。
當三個國家或其他地方政府打算收集地下水時,應與正在設立的鎮長協商,認為根據第1款獲得了許可。
市長可以附加第1款所要求的許可條件。

許可標準

第6條地下水收集許可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妨礙有效利用地下水。
(2)不存在影響現有自來水源或井的危險。
(3)採集地下水是必要和適當的。
(4)被認為難以用其他水取代。

舉行簡報會

第七條有意獲得第五條第一款許可的人(以下簡稱“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有關居民舉行井的建設工作內容簡介會。
2如果舉行了簡報會,申請許可的人應在事件發生前10天通知有關鎮並通知鎮長。
三位鎮長在舉行簡報會時可以出席該鎮的工作人員。
4根據“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在提交簡報時應立即向市長報告結果,不得拖延。
5許可申請人應在有關居民的簡介會上與有關居民協商後,與有關居民簽訂協議。

權限申請

第八條准許申請人應當向市長提交下列事項的申請表。
(1)姓名(用於公司,姓名和代表姓名)和地址
(2)地下水的應用
(3)井的過濾器的位置,泵機的類型和排出口的橫截面積
(4)每天的平均收集量
2在前款規定的申請表中,應附上表明市長指定的井位和其他書籍的圖紙。

理事會

第 9 條 當鎮長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新雪谷町水資源保護委員會設立條例(2011 年新雪谷町條例第 9 號)應徵求新雪谷町水資源保護委員會的意見

許可或拒絕通知

第十條市長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向申請人申請許可後六十日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
2鎮長作出前款規定的決定時,應當向有關許可申請人書面通知。

完成通知

第十一條根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獲得許可的人(以下簡稱“許可人”),應在完井後十五日內向市長提交完整的通知表格,接受檢查它一定是。

水測量裝置的安裝

第十二條許可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水量計量器具,每月向市長匯報收集的數量。

收集地下水的通知

第十三條為了在第八條所列城鎮項目中預先收集地下水,擬開挖井(限於截水面積不超過8平方厘米的起重機)我將向市長發出通知信。

變更通知

第十四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時,採樣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市長。

繼承許可和通知

第十五條任何人已經收集或者藉用了收集人的許可或者通知的設施,應當繼續收集與該設施有關的收集人的職位。
(二)收購人存在繼承或者合併的,繼承人,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或者合併設立的法人繼承收債人的職務。
3依照前兩款規定繼承收藏家地位的人,應在繼承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市長。

取消許可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屬於該井的下列事項之一時,該井許可證不再有效。
(1)井被廢除時。
(2)當井抽水機不通電時,或抽水的排水口橫截面積設定為8平方厘米或更小時。
2廢除井的人應在30日內通知市長。

取消許可等

第17條市長可以撤銷其獲得通過虛假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許可的人的許可。
2.市長可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採集地下水的人或違反同一條第四款規定所附條件者為了糾正,可以規定時限並設置必要的措施。
3市長市長如果發現由於發生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而迫切需要進行地下水保護,可以在採樣期間決定採樣期,採集地下水可以被限制。

入境調查

第18條市長可以讓工作人員進入設立井的土地並進行調查,以執行該法令。
(二)根據前款規定進行調查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證明其身份的證明文件,並在有關方提出要求時出示。

指導等

第十九條鎮長認為有必要保存地下水時,應當向收集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指導或者建議,或者提供必要的時間(不包括暫停徵收行為你可以推薦採取。

行動命令

第二十條鎮長可以依照前條的規定命令收到建議的人員,在忽視與上述建議有關的措施的同時,規定期限並採取措施。

措施通知

第二十一條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前條規定接受建議的人已經採取了與該建議或者命令有關的措施的,在七日內通知市長,如果我們不接受檢查它不會。

停止命令

第二十二條市長可以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需要設定時限,暫時吊銷徵收行為,除非服從命令。

名稱等的公佈

第二十三條依照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者前一條的規定接到推薦或命令的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遵守該建議或命令的,可以不遵守該建議或命令以及該人的姓名等。
2市長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公告時,應當提前向公眾公佈通知理由並陳述意見的機會。

代表團

第二十四條除本條例規定的內容外,本條例實施的必要事項由條例規定。

刑罰條款

第二十五條依照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命令的,處以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2)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處以不超過30萬日元的罰款。
(1)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人
(二)使用虛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第五條第一項許可的人
(三)根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拒絕,阻礙或者逃避入境檢查的,沒有正當理由的

這兩項刑罰條款

第二十六條法人代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僱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對該法人或者他人的業務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處罰,該人也應被處以同一條款的罰款。

補充條文

生效日期

1該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但第5條至第26條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

過渡措施

2在執行本條例時,實際使用或鑽探第5條第1款規定的井的人應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90天內說明第8條規定的事項我必須向市長提交書面申報表。
(三)依照前款規定作出通知的,視為已經取得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許可。
4在執行本條例時,實際使用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井相應的井的人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製定水計量工具,收集的數量應該向市長報告。
5市長不得根據附則第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或者如果提出虛假通知的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能遵守市長的指導,可能會公佈這種情況。

新雪谷町地下水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靈)
第一條 本規則規定了新雪谷町地下水保護條例(2011年第7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行的必要事項。
(地下水徵收許可申請書等)
第二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許可申請應當符合地下水許可申請表(表1)。
第二條第11條規定的完工通知應填寫完井通知書(表格2)。
第3條第13條規定的通知應以地下水收集通知單(表3)為基礎。
第4條第4條第14款規定的通知應以地下水收集變更通知單(表4)為基礎。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應當按照“地下水S狀地位繼承通知單”(表5)。
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通知應當按照廢止通知書(表6)。
(舉行簡報會)
根據第三條第七項第二項規定的公佈,應當通過向有關居民通報情況介紹會的日期,地點,建造水井等方式進行說明,發布和其他方式。
按照“條例”第二條第七款第四項規定的報告,應當按照有關居民說明會的結果報告(表格第七號)。
(水量測量裝置的安裝和報告)
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水量計量器具屬於下列任何一項。
(1)輔助管道水錶
(2)軸流式葉輪式水錶
(3)葉片Chury管分流式水錶
(4)連接流葉輪式水錶
(五)具有與前述項目相同或更高能力的人員。
2在安裝水量測量裝置時的通知應基於水量測量裝置安裝的通知(表格8)。
(關於收集金額的報告)
第五條本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徵收數量報告根據地下水收集量報告(表9)報告四,七,十月和一月前三個月的徵收數量,它一定是。
補充條文
本規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請,通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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