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常见问题

Q.什么是物业税重估?

A.评估变化是指审查土地/房屋的价格。
本来であれば、毎年度その資産の価値に応じて評価替えを行い、「適正な時価」をもとに課税を行うことが、納税者間の税負担の公平を図ることになります。しかし、膨大な量の土地・家屋について、その評価を毎年度見直すことは、実務的に不可能であることなどから、原則として3年間評価額を据え置く制度、言い換えれば、3年ごとに固定資産の価格を見直す制度がとられています。次の見直しは令和3年度です。

Q.即使土地价格下跌,为什么税收会上涨?

A。泡沫经济时期,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土地价格与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在1994年重估时,固定资产税评估值(之前定为地价的20-30%左右)被定为70%,新雪谷町的评估值被定为70%。价值也增加到之前的三倍以上(新雪谷町的平均增长率)。
根据评估值的增加来计算税额将导致税负突然增加,因此采取了调整措施(调整负担措施),调整每年提高税额一点。通过这一措施计算的金额被称为应税标准金额,并逐渐向这一数额上升。
即使是现在,随着估值的下降,估值金额的税基金额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有必要逐步逐步向税基金额逐渐靠近估值金额。
因此,出现了“地价下降,税收上涨”等现象。

Q.我拥有同样的土地好几年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纳税,为什么从这个财政年度突然发出税收通知呢?

A.在市内同一人拥有的土地,房屋,折旧资产的应税标准中,如果土地为30万日元,房屋为20万日元,折旧资产低于150万日元,则固定资产税收不征税,但税基从本财政年度开始超过免税点征税,因为税负基础值因负担调整措施而增加,如前一阶段问题的答案。

Q.我在今年2月卖掉了土地和房屋,3月份完成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但是发出了物业税的税收通知。谁会为本财年征收固定资产税?

A.今年的物业税将征收你的税。财产税是将那年的财产税纳税给那些在1月1日登记为注册所有者的人。即使您在年中购买或出售土地或房屋,截至1月1日的业主也将全额纳税。另外,关于房产税按月和按比例分配在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月份数的计算开始时,物业税没有规定,因为它是年度税。因此,出卖土地或房屋时实际的税负方式实际上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请与销售合同等确认。

Q.我去年8月拆除了一栋独立式房屋,并把它建成停车场。与去年相比,今年这片土地的财产税已经上涨了,为什么今年要高呢?

A.关于住宅用地,建立了特殊的税收标准案例。为了接受这个例外,从1月1日起,有必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对于您的土地,财产税是便宜的,因为它在上个财政年度之前收到住宅用地的例外情况,但由于停车场无法收到特殊情况。

Q.在新大楼后,我已经支付了这座房子的财产税三年,但是本财年的第四年财产税大幅增加。这是为什么?

A.新建房屋建立财产税减免制度。新建房屋符合一定要求时,仅在新建后三年内(三层以上中高层防火房屋为期五年)居住区面积为120平方米房产税为1它会减少到/ 2。自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来,物业税不再减少,因此固定资产税高于此数额。

Q.为什么房屋税不会随着房屋年年增长而下降?

A.房屋评估基于建筑成本(这称为“重建价格”),当在评估时新构建与该地点的目标房屋完全相同的房屋时根据建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磨损情况,将折旧率乘以折旧率(这称为“老化扣除点修正率”),以获得评估值。因此,如果作为重建价格从评估年份到下一次评估变更日期的基础的建设成本增加率超过老年扣减点修正率的折旧率,估值金额将增加,相反,如果建筑成本的增长率低于老年罚款的补偿率,估值就会下降。换句话说,当建筑成本急剧上升时,价值(价格)不会下降,但即使外观变老,它也可能上升。但是,在固定资产税中,如果评估价值变动(每3年)超过重估变化前的价格,原则上决定保持在重估变化前的价格考虑实际税负它是。因此,老房子的房产税并不一定会逐年下降。 (折旧率下限为20%。)

Q.房子的评估如何确定?

A.根据内务和通信部长确定的固定资产评估标准,房屋评估是为了获得“适当的公允价值”。具体而言,根据用于屋顶,柱子,墙壁,地基等的材料和完成程度来评估。但是,没有与门,栅栏等房屋结合的东西不能进行评估。此外,购买建筑物的合同价格,购买金额等与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算的因素没有直接关系。

Q.去年我买了一套公寓(拥有这个网站的所有权),但是我的房产税怎么征收?

A.对于房屋,根据价格除以每栋建筑面积的比例(私人部分的建筑面积加上根据每个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的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税收将被收取。对于土地,您的税费是通过将从公寓场地价格计算的整个场地的税额乘以您的土地的所有权百分比来计算的。

Q.我撕下了房子,你怎么做的程序?

A.拆除房屋后,请向税务部门固定资产税部门提交“损失通知书”。
房产税是每年1月1日建成的房屋。由于“损失报告”属于税务部门固定资产税部门,请在拆除房屋时尽快通知我们。但是,法律事务局已完成损失登记的人员无需提交通知。
例如,在2012年1月10日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将在2012年度征税,因此我们将支付年度税额(全额到第一至第四期)

Q.如果您想通过交易,继承等方式更改未在法务局登记处登记的房屋(未登记的房屋)的业主,该程序是如何完成的?

A.如果您想更改未注册房屋的所有者,请向税务部门财产税部门提交“房屋更改通知”。
注册房屋在法律事务局登记车主变更时,将会通知城市的内容,以便您可以看到房主已经变更,但未登记的房屋已经宣布此声明如果你不提交,你不知道所有者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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