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的对象为拥有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统称固定资产)的个人或单位,按其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征收。
固定资产税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每年1月1日时,在新雪谷町内拥有固定资产的人。(参考下方表格)
| 固定资产 | 对象 | 目标固定资产 (示例) |
| 土地 | 在登记簿或土地补充课税册上登记/注册为所有人的人士 | 宅地、田地、耕地、山林、原野、其他用途的土地等 |
| 房屋 | 在登记簿或土地补充课税册上登记/注册为所有人的人士 | 住宅、店铺、事务所、仓库、酒店、简易宿舍等 |
| 折旧资产 | 在折旧资产税簿中登记为所有人的人员 | 住宅以外的事业用构筑物(招牌等) 、机械及装置、工具、器具等 |
固定资产所有人去世时
当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或房屋所有人去世时,请到法务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自2024年4月1日起,规定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时必须登记申请。(在2024年4月1日之前继承不动产的人士也需要进行补充登记)
如继承登记手续花费较长时间,请向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提交《继承人代表人指定书兼固定资产现所有人申报书》。
该表格可从下方页面下载。
如继承登记手续花费较长时间,请向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提交《继承人代表人指定书兼固定资产现所有人申报书》。
该表格可从下方页面下载。
未登记房屋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
当车库、仓库等未登记房屋的所有人因买卖或继承等原因发生变更时,需要在固定资产税册中进行更新。
所有人发生变更后,请向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提交《未登记房屋所有者变更(异动)申报表》。
该表格可从下方页面下载。
所有人发生变更后,请向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提交《未登记房屋所有者变更(异动)申报表》。
该表格可从下方页面下载。
房屋被破坏、拆毁时
房屋遭到破坏或倒塌时,需要在固定资产税册中办理房屋损毁登记。
登记时,请向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提交《房屋损毁申报表》。
该表格可从下方页面下载。
登记时,请向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提交《房屋损毁申报表》。
该表格可从下方页面下载。
征税标准和估价
固定资产税的计税依据为课税标准额。计算时,以总务大臣制定的固定资产评估基准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并结合课税标准的特别措施及负担调整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评估基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折旧资产则为每年度进行一次复审)。
每三年一复审的制度称为“评估变更”,评估变更的年份称为“基准年”。
固定资产评估基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折旧资产则为每年度进行一次复审)。
每三年一复审的制度称为“评估变更”,评估变更的年份称为“基准年”。
土地价值评估
土地价值评估以买卖实际案例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并根据不同地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核定。
若评估变更后地价下跌,导致评估变更时的价格不再适用于现状,则可能会对价格进行修正。
若评估变更后地价下跌,导致评估变更时的价格不再适用于现状,则可能会对价格进行修正。
房屋价值评估
房屋价值评估以重建价格(若新建同类型房屋,则为建筑费用)为基础,根据建造年限所产生的损耗情况进行折旧等调整后确定。
折旧资产价值评估
折旧资产的评估价值在购入价格的基础上,考虑购入后随时间推移产生的价值减损(折旧)后进行确定。
在本町拥有折旧资产的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町政府申报。
申报格式请从下一页下载。
在本町拥有折旧资产的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町政府申报。
申报格式请从下一页下载。
有关固定资产税中折旧资产的种类等详情,请参考下方页面。
- 固定资产税中的折旧资产(PDF形式:382KB)
税额
固定资产税=标准税额×1.4%
免税金额
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各自的课税标准额合计未达到以下金额时,不予征税。(如不征税,将不发行纳税通知书)
| 土地 | 30万日元 |
|---|---|
| 房屋 | 20万日元 |
| 折旧资产 | 150万日元 |
需确认所持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及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情况时
通过纳税通知书进行确认
每年5月上旬寄送的纳税通知书中记载了应纳税额,另外,随函附上的《课税明细书》中还列明有各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课税标准额等内容。
通过《固定资产课税台账暨名寄账》进行确认
《固定资产课税台账暨名寄账》是一份记载您名下各项固定资产的所在地、评估价值、课税标准额等信息的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申请进行查阅。
(在以下期间内可免费查阅)
免费查阅期间:4月1日至5月31日(上述期间以外,每查阅一次需支付300日元)。
(在以下期间内可免费查阅)
免费查阅期间:4月1日至5月31日(上述期间以外,每查阅一次需支付300日元)。
如需申请查阅《固定资产课税台账暨名寄账》,请填写《税务证明等交付申请书》,并附上本人身份证件等必要资料,提交至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请从以下页面下载“税务证明等交付申请书”的格式。
请从以下页面下载“税务证明等交付申请书”的格式。
住宅用地的特别措施
为减轻住宅用地所有者的税额负担,根据用地面积的大小推出下列特别措施。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自取得住宅用地之日起,于翌年1月31日前将《住宅用地申报表》提交至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住宅用地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自取得住宅用地之日起,于翌年1月31日前将《住宅用地申报表》提交至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住宅用地申报表》。
住宅用地范围
适用对象:供人居住用房屋的土地的面积(上限为该房屋面积的10倍)乘以住宅用地适用比例后所对应的土地部分。
住宅用地的适用比例如下:
住宅用地的适用比例如下:
| 房屋 | 居住部分的比例 | 住宅用地比率 | |
| 1 | 专供人居住的房屋(非独栋式住宅的出租住宅) | 全部 | 1.0 |
| 2 | 除3以外的部分供人居住的房屋 | 1/4以上1/2以下 | 0.5 |
| 1/2以上 | 1.0 | ||
| 3 | 地上耐火建筑物(5层以上)的部分供人居住的房屋 | 1/4以上1/2以下 | 0.5 |
| 1/2以上3/4以下 | 0.75 | ||
| 3/4以上 | 1.0 |
住宅用地特别措施金额
| 特别措施用地名 | 特别措施的面积(住宅每户) | 实施特别措施后的课税标准额 |
| 小型住宅用地 | 200平方米以下 | 原始应纳税额的1/6 |
| 普通住宅用地 | 小型住宅用地以外的面积 | 原始应纳税额的1/3 |
新建住宅的减免措施
新建住宅在建成后一段时间内可享受固定资产税减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于翌年1月31日前将《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免申报表》提交至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免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于翌年1月31日前将《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免申报表》提交至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免申报表》。
减免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减免期限如下:
| 适用房屋 | 建筑面积 | 减免期限 |
| 专供人居住或部分供人居住的房屋 | 50平方米以上 280平方米以下 ※非独栋住宅的出租住宅: 40平方米以上 280平方米以下 | 新建完成开始的3年内 |
| 专供人居住或部分供人居住的3层以上中高层防火住宅 | 新建完成开始的5年内 | |
| 专供人居住或部分供人居住的长期优良住宅 | ||
| 专门供人居住或部分供人居住的长期优良住宅,且为3层以上中高层耐火住宅 | 新建完成开始的7年内 |
·上表中“部分供人居住”指居住部分的占比达到1/2以上的房屋。
减免对象
如用于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则其全部面积均可享受减免;如超过120平方米,则仅可享受120平方米的减免。
减免金额
二分之一。即上述减免对象仅需支付一半的固定资产税。
住宅方面的其他减免措施
除新建住宅的减免措施外,其他住宅方面的固定资产税减免制度如下。
有意申请者请联系新雪谷町税务课。
有意申请者请联系新雪谷町税务课。
| 适用房屋 | 法律依据 | 减免比例 | 减免期限 |
| 已进行抗震改造的住宅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1款或第15条之2第1款 | 1/2 (长期优良住宅减免2/3) | 自整修结束的次年开始的1年 |
| 已进行高龄者等居住改造(无障碍改造)的住宅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4款或第5款 | 1/3 | 自整修结束的次年开始的1年 |
| 已进行热损失防止改造(节能改造)的住宅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9款或第10款,或第15条之2第4款或第5款 | 1/3 (长期优良住宅减免2/3) | 自整修结束的次年开始的1年 |
“本町特例”制度
“本町特例”是指在《地方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各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条例来规定特例措施(如期限和比例)的制度。
申请“本町特例”时需提交相应资料,有意者请联系ニ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下表所示内容已适用“本町特例”,对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享受特例措施。
申请“本町特例”时需提交相应资料,有意者请联系ニ新雪谷町政府税务课。
下表所示内容已适用“本町特例”,对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享受特例措施。
| 适用资产 | 法律依据 | 特例比例 | 减免期限 |
| 新建成的面向老年人的出租型住宅(配备服务)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之8第2款 | 2/3 | 5年 |
| 太阳能发电设备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款第1项之イ或第2项之イ | 2/3(输出功率小于1000千瓦) | 3年 |
| 3/4(输出功率大于1000千瓦) | |||
| 风力发电设备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款第1项之ロ或第3项之ロ | 2/3(输出功率大于20千瓦) | 3年 |
| 3/4(输出功率小于20千瓦) | |||
| 水力发电设备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款第3项之ハ或第4项之イ | 1/2 (输出功率小于5000千瓦) | 3年 |
| 3/4(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 | |||
| 地热发电设备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款第1项之ハ或第4项之ロ | 1/2(输出功率大于1000千瓦) | 3年 |
| 2/3(输出功率小于1000千瓦) | |||
| 生物质能发电设备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款第1项之ニ或第2项 | 1/2(输出功率小于1万千瓦) | 3年 |
| 2/3(输出功率大于1万千瓦) | |||
| 沉淀・浮选装置、油分分离装置、污泥处理装置等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款第1项 | 1/2 | 未作规定 |
| pH调节槽、加压浮选分离装置等的折旧资产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款第5项 | 4/5 | 未作规定 |
中小企业等购置用于提升生产效率的先进设备所适用的固定资产税课税标准特例
对于已获得“先进设备等引进计划”认定,旨在通过设备投资提升劳动生产率的中小企业,如果符合下列一定条件,则可依据《地方税法》享受固定资产税的特例课税。
| 适用对象 | 资本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员工不超过1000人的个体经营者中,已获得先进设备等引进计划认定的企业(不包括大企业的子公司等) |
| 适用设备 | 经认定经营创新等支援机构确认,投资收益率达到5%以上的投资计划中记载的以下设备【按折旧资产种类的最低取得价值】:机械装置:160万日元。测量工具及检验工具:30万日元。器具及备品:30万日元。建筑附属设施(不含与房屋一体、共同发挥功能的部分):60万日元。 |
| 其他要求 | 直接用于生产、销售等活动的资产 · 非二手资产。 |
| 特例措施的内容 | 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在三年内减半。另外,如果在计划中纳入加薪方针并向员工明确说明,则课税标准在以下期间内可进一步减至1/3。2024年3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5年内。2025年3月31日前取得的设备:4年内。 |
人口过疏地区固定资产税减免
为促进新雪谷町地区经济活性化,根据《过疏地区持续发展支援特别措施法》规定,若购入用于创业的房屋、折旧资产或房屋用地的总价达到下表所列事业类别及资本金额对应的规定额度,并作为特别折旧资产购入,则其固定资产税自首次课税起最多可享受三年的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适用年度起始日所属年份的3月15日前向新雪谷町政府提出申请。
※特别折旧资产的定义如下:个人所有的、适用于《租税特别措施法》第12条第3款的表的第1项的设备,法人所有的、适用于《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5条第2款的表的第1项的设备。(此处的设备指的是在所得税或法人税的申报中,基于《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进行特别折旧申报的设备)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适用年度起始日所属年份的3月15日前向新雪谷町政府提出申请。
※特别折旧资产的定义如下:个人所有的、适用于《租税特别措施法》第12条第3款的表的第1项的设备,法人所有的、适用于《租税特别措施法》第45条第2款的表的第1项的设备。(此处的设备指的是在所得税或法人税的申报中,基于《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进行特别折旧申报的设备)
符合条件的特殊折旧设备的购入金额
| 适用行业 | 购入金额 | ||
| ·5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 ·提交蓝色申报的个人 | ·5000万日元以上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 | ·1亿日元以上的法人 | |
| ·制造业 ·旅馆业 (寄宿经营除外) | 500万日元以上 | 1000万日元以上 | 2000万日元以上 |
| ·农林水产品等销售业 ·信息服务业等 | 500万日元以上 | ||
有关固定资产税的常见问题
请参阅下方页面。
如需咨询本页内容,请联系
- 新雪谷町政府
- 电话:0136-44-2121
- 传真:0136-4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