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需要建築確認申請的情況(提交建築工程申報)
關於提交建築施工通知
建築物標準法第6條第1款第4項的建築物(準城市規劃區域以外,部分指定區域以外)(建築物面積超過10m 2時)的情況下,在提交建築工程申報時,施工你可以開始。
- 請在施工開始前一周提交建築施工通知作為指導。
提交建築施工通知所需的文件和圖紙
| 文件 | 一本書 |
| 開工申報單 | ○ |
|---|---|
| 附近的示意圖 | ○ |
| 佈局圖 | ○ |
| 每層的平面圖 | ○ |
| 立面圖(2個或更多面) | ○ |
| 橫截面圖或精加工表格(可以檢查各種表面處理的東西) | ○ |
關於承認建築工程申報
提交施工通知書後,如您實際施工,我們將不會發出任何施工證明文件。取而代之的是,我們將向您提供影本。請妥善保管此副本,切勿遺失。
有關此頁面請洽
- 都市建設課建築負責人
- TEL:0136-56-8846
- FAX:0136-4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