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需要建築確認申請的情況(提交建築工程申報)

關於提交建築施工通知

建築物標準法第6條第1款第4項的建築物(準城市規劃區域以外,部分指定區域以外)(建築物面積超過10m 2時)的情況下,在提交建築工程申報時,施工你可以開始。
  • 請在施工開始前一周提交建築施工通知作為指導。

提交建築施工通知所需的文件和圖紙

文件一本書
施工工作通知
附近的示意圖
佈局圖
每層的平面圖
立面圖(2個或更多面)
橫截面圖或精加工表格(可以檢查各種表面處理的東西)

關於承認建築工程申報

通過提交建築施工通知來建造建築物時,不會發布證明您建造的文件。作為替代文件,在接受建築施工通知時,我們給您印製了接收郵票,所以請妥善保管,以免丟失。

有關此頁面請洽

城市建設處建築師
TEL:0136-44-2121
FAX:0136-4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