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監護權

父母在離婚後也以適當的形式參與孩子的養育,盡到自己的責任,這對於確保孩子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2024年5月成立的民法等修正法,以確保父母離婚後孩子的利益為目的,明確了養育孩子的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對撫養權、撫養費、親子交流等相關規則進行了修改。
※2026年4月1日施行

關於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等

在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等 (新民法817條之12) 中,明確了父母相互尊重人格和合作的義務。
這是因為父母有養育、扶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不管有無撫養權和婚姻關係,為了孩子的利益,互相尊重人格,互相協助。
為了維持孩子與父母同等水平的生活,父母為了孩子的利益,必須行使監護權(照顧孩子,管理孩子的財產)。
違反人格尊重、協助義務時,在親權者指定或變更的審判、親權者喪失或親權者停止的審判等過程中,可能會考慮違反的內容。以下行為可能違反此規則。

●父母一方對另一方的暴行、脅迫、謾罵等對對方身心造成惡劣影響的言行或誹謗中傷、濫訴等
●分居父母不正當地幹涉同居父母的日常監護;
●父母一方無特別理由,擅自讓另一方將子女遷居;
●父母間雖有親子交流的約定,但其中一方無特別理由而拒絕實施的;
(逃避暴力等虐待不違反規則)

關於撫養權的規則

離婚後的撫養權,由父母中只有一人擁有的單獨撫養權,變為父母雙方擁有撫養權的共同撫養權。
關於撫養權的決定方法,除了父母之間的協商之外,在協商不能決定的情況下,法院從孩子的利益出發決定選擇哪一方。
即使選擇共同監護權,日常行為和監護 (照顧孩子) 也可以單獨決定。另外,急病需要手術的情況下,關於從虐待和暴力中避難等緊急性的事件,可以單獨決定。

關於確保撫養費支付的規則

養育費是指為了孩子的監護和教育所需的費用。為了保護孩子的生活,為了確實能領取養育費,導入了關於法定養育費的制度。
因此,即使離婚時沒有約定養育費,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也可以從離婚之日起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期間的養育費。這個金額,是考慮到為了孩子過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的標準費用,由法務省令規定的。
此外,在討論兒童撫養費時,法院現在可以命令父母披露有關收入和財產狀況的信息。通過公開工資等信息和辦理扣押相關的一系列手續,提高了便利性。

關於實現安全放心親子交流的規則

為了使親子交流和與父母以外的親屬的交流能夠安全地進行,調整了規則。

(1)親子交流的試點實施
試行實施是指在法院的手續中,促進試行親子交流的機制。法院最優先考慮孩子的利益,討論實施是否合適,是否需要調查等。
(2)婚姻分居情況下的交流明確化
根據民法修改,婚姻中的父母分居的情況下,為了孩子的利益,與和孩子分開生活的父母的交流由父母協商決定。明確了無法決定的情況下,由家庭法院的審判等決定。
(3)與父母以外的親屬 (祖父母等) 交流的明確化
像親子一樣有親密關係的情況等,如果法院認可,可以規定與祖父母等親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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