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森林的所有者通知制度
由於2011年4月修訂了“林業法”,2012年4月以後成為林地所有者的人員必須事後向市政村報告。
受通知
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除了銷售合同之外,通過繼承,贈與,合併等方式新獲得森林之地的人,無論在哪個地區,都必鬚髮出通知。
通知期限
請在您成為土地所有人之日起90天內通知您獲得土地的市政府。
通知事宜
- 通知方和前所有者的地址和姓名(在公司的情況下,代表的名稱)
- 你成為所有者的日期
- 所有權轉移的原因
- 土地的位置,面積,用法等
其他附加文件
- 發現其登記證明(可複制)的文件或土地出售合同,繼承分割協商目錄,土地及其他權利的副本
- 顯示土地位置的圖紙(請在任何圖紙上輸入粗略位置)
相關材料
- 通知制度的概要“獲得森林的土地時需要通知”(林業廳製作的小冊子)(PDF形式:182KB)
- 森林土地所有者制度概要(林業廳製作的小冊子)(PDF格式:1 MB)
有關此頁面請洽
- 農政課畜牧係
- TEL:0136-44-2121
- FAX:0136-4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