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人士福利服务的使用
自2006年4月起,不再实施原有的支付费制度,开始推行《障碍人士自立支援法》下规定的新制度。
该制度保障了残障人士自主选择服务内容、服务提供者及设施的权利,并允许残障人士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使用服务。町政府接到申请后判断是否提供相应的福利服务,并承担部分服务费用(原则上使用者仅需承担10%;同时根据使用者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设有月度负担上限)。
该制度保障了残障人士自主选择服务内容、服务提供者及设施的权利,并允许残障人士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使用服务。町政府接到申请后判断是否提供相应的福利服务,并承担部分服务费用(原则上使用者仅需承担10%;同时根据使用者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设有月度负担上限)。
申请及使用流程
1、服务制度咨询
希望使用相关服务的人员,可就服务内容、可利用的设施及服务提供者等向町政府保健福祉课福祉部门咨询。
2、申请残障福祉服务给付
在确定所需服务内容后,请向町政府提交残障福祉服务的给付申请。
3、残障福祉服务给付的审批决定
町政府将对申请人的残障状况及照护者的情况等进行调查(包括残障程度区分认定调查、第一次判定及审查会的第二次判定),并综合考虑服务提供体系的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提供残障福祉服务,并向符合条件者发放受给者证。
决定内容: 包括服务种类及付款期限。
决定内容: 包括服务种类及付款期限。
- 居家服务的付款期限为1年,设施服务及集体宿舍(群体之家)服务的付款期限为3年。
- 支付金额(居家服务的情况下,指可使用的服务时间和天数)
- 残障程度分类
- 使用者负担金额(原则上为10%)
4、残障福祉服务的申请/合同签订
申请通过的人员,应向北海道指定的服务机构或设施,或町政府认定的符合标准的机构、设施进行咨询。并在充分确认服务内容等事项后,签订服务使用合同。
5、服务的使用
服务的提供须在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进行。使用者应当遵守合同内容,不得故意提出无理、过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向服务机构或设施支付相应的个人负担金额。
适用对象
- 身体,智力或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
服务内容
居家服务
| 上门照护 | 专业护理人员上门提供家务协助及生活护理等服务。 |
|---|---|
| 短期托管 | 因故无法居家照护身体、智力或精神障碍人士时,可向专业机构申请短期的住宿托管服务。 |
| 入住集体宿舍 | 患有智力或精神障碍的人士入住集体宿舍(群体之家)。※该服务为使用者提供饮食起居及金钱管理方面的支援 |
设施服务
入住或往返身体及智力障碍者支援机构
此外,本町还提供有其他服务。如需了解详细内容,请随时联系负责部门咨询。
申请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附件
- 市町村住民税课税证明或非课税证明(注意:需提交服务使用者所属家庭所有成员的证明文件)
- 住民票复印件(注意:需提交服务使用者所属家庭所有成员的证明文件)
- 属于市町村居民税非课税家庭,或家庭成员的町民税所得税额合计低于16万日元,并申请减免制度的人员,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 可确认使用者收入的文件(若使用者未满18岁则确认其监护人收入)
- 明确写有收入情况的文件(如源泉征收票复印件)
- 养老金收入(高龄・残疾・遗属)汇款通知书的复印件
- 特殊残疾人福利津贴/残疾儿童福利津贴 · 特殊儿童补助津贴 · 过渡性福利津贴的汇款通知书
- 工资等收入证明
- 能够确认收入、资产等状况的资料
请注意,如申请人拥有住宅及住宅用地以外的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等),原则上无法享受减免制度。
其他必要的物品
- 印章:
- 《身体残疾人证》
- 《智力残疾人证》
- 《精神保障福祉证》
- (有更新的人员需提交《障碍福祉服务受给者证》)
辅助器具费用的给付
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对身体机能辅助器具的购置和修理提供补助。
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医生意见书、印章、残疾人手册、辅助器具的报价单。
使用者负担:基本金额的10%(用户的上限月费根据收入设置。)
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医生意见书、印章、残疾人手册、辅助器具的报价单。
使用者负担:基本金额的10%(用户的上限月费根据收入设置。)
如需咨询本页内容,请联系
- 新雪谷町政府
- 电话:0136-44-2121
- 传真:0136-4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