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雪谷町水源保护条例

目的

第 1 条 本条例根据新雪谷町环境基本条例(2003 年第 29 号新雪谷町条例)第 133 条的目的,防止与城镇供水相关的水污染并保护水环境。水源是生命之源,我们致力于确保自然丰富的水环境和安全优质的水,并将良好的水环境传递给子孙后代。

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例中,以下各项所列术语的含义应分别在这些项目中规定。
(1)水源这是指用作河流,泉水和地下水的原水的区域。
(2)水源指城镇供水相关的水源。
(3)水源保护区为保护自来水源及其上游地区的水质,
它指的是市长指定的区域。
(4)附表中列出的设施。

市长的职责

第3条市长可以努力实施水质保护和水源保护措施。

市民的责任

第四条市民等应配合市町村在本町地区实施的水源保护措施。

指定水源保护区

第5条市长可以指定水源保护区以保护水源。
(二)镇长按照前款规定设置水源保护区时,应当事先准备好相关书籍,供公众普查,并征求意见。
3 当镇长打算根据第 1 款的规定指定水源保护区时,镇长应根据新雪谷町新雪谷町新雪谷町水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1年)(以下简称“理事会”)。
4市长可参照前两段的意见指定水源保护区。
5镇镇指定水源保护区时,应当公布该事实及其面积。
6指定水源保护区应根据前款规定发出通知。
7第2款至前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改变或取消指定水源保护区的情况。

受管制的设施

第六条有关咨询设施的有关设施(以下简称“受规管设施”)是下列设施。
(1)可能污染供水质量的设施
(2)可能影响水源水量的设施
(3)水源租赁设施需要采伐树木的设施
(4)可能导致饮用水源枯竭的设施

禁止监管设施

第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受监管设施。

咨询和措施

第八条有意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咨询对象设施的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事先向市长提交咨询意向书,内容涉及拟参与咨询的设施规定的计划和业务内容并应与市长就其内容进行磋商。当经营者有意改变与目标设施有关的业务内容时,同样适用。
2.镇长如果发现有必要保存水源的水质,或者如果认为根据前款规定提交的咨询文件有可能影响水源的水量,您可以建议或指导人员采取必要措施。
3当根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咨询时,市长应听取理事会的意见,并证明它是否是受监管的设施。
4当镇长根据前款规定发现待谈判设施为受管制设施时,应通知业务经营者一份文件。

咨询时间

第九条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的咨询,应当按照下列各项所列明的协商设施,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时间进行。
(1)附表1所列的协商对象1根据建筑标准法第6条(1952年第201号法)的申请日期或同一法第15条规定的通知日。但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咨询对象的情况下,应该在施工日期前30天
(2)附表所列待咨询设施2根据“砾石收集法”(1964年第74号法)第16条或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附表3所列协商对象根据“废弃物处理和清理处理法”(1965年第137号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
(4)附表所列协商对象4根据“水污染防治法”(1965年第138号法)第5条或第7条的规定,

举行简报会

第十条经营者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咨询前,向有关居民说明咨询设施的业务内容和对供水源及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预防措施的影响我们必须开会。
(二)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举行说明会时,应当向有关居民公告,并在举行情况介绍会举行日前十日通知镇长。
三位镇长可以出席镇上的工作人员举行简报会。
4经营者举行简报会时,应立即向市长报告结果。
(5)如果在简报会上与相关居民等进行咨询而需要,经营者应与相关居民签订协议。

建议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采取前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措施的,市长可以与经营者举行磋商和通报会,我们建议这样做。
(取消订单)
第12条市长可以命令下列事项的人设立或停止使用需要咨询的设施。
(1)根据第8条第1款建立或正在使用设施进行磋商而未经磋商的人员
(2)开始根据第8条第3款等待承认的咨询设施的设施的人
(三)依照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已被认定为受管制设施,但仍开始建立受管制设施的人
(4)不按照第10条规定的建议开始设立咨询设施的人员
表单结束

水源保护合作请求

第十三条镇长为了保护水源,可以要求有关市镇采取适当措施。
2在为了保护水源而有关市町村向本町提出合作的请求时,能够应对。

名称的公布

第十四条市长有不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命令发布不符合推荐或命令的内容,其名称等,你可以。
(二)市长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告时,应当事先告知公告机会,通知理由并陈述意见。

代表团

第十五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应当由条例规定。

刑罚条款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应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项刑罚条款

第十七条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雇员违反前条规定侵害其法人或者他人的业务的,应当处罚其行为人,法人该人也应被处以同一条款的罚款。

补充条文

该法令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与第2条有关)

有针对性的设施和行动
  1. 使用供水/排水的设施
  2. 挖掘砾石取样点,岩石取样点和矿物,或收集石块
  3. 工业废物处理设施或工业废物存储设施
  4.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特定设施

新雪谷町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灵)
第 1 条 本条例应根据新雪谷町水源保护条例(新雪谷町条例第 1998 号。以下简称“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规定有关执行该条例的必要事项。
(咨询)
根据第2条第2款第1款的规定进行的咨询应通过将下列清单附在监管标的设施咨询文件(第1号表格)上进行。
(1)指定的设施计划
(2)图纸显示将要安装受监管设施的区域及其周围草图
(3)受监管设施的规划方案
(四)拟设立受控设施的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为法人的,设立或者缴纳的章程,注册登记事项证明
(5)水务企业管理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決定通知)
根据第3条第8条第4款的规定的通知应根据受管制设施的决定通知(第2类)作出。
(简报会结果报告)
按照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应按照有关居民说明会的结果报告(第三表格)进行。
(推荐)
根据第5条条例第11条第1项的规定的建议应由咨询对象设施商量和措施推荐(No.4形式)进行。
(取消订单)
第六条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取消订单,应按照停止订单安装指令(第5号表格)执行。
(团)
第七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应当另行确定必要事项。
补充条文
本规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新雪谷政府
电话:0136-44-2121
传真:0136-44-3500